【畜牧办法】镇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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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镇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2023-05-28 09:40:18 来源:网友投稿

镇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林草植被,巩固造林绿化和草原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镇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镇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镇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林草植被,巩固造林绿化和草原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在规定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实施封围和禁止放牧的管护活动。所有山羊一律全年禁牧,其它牲畜分季节禁牧;县域外牲畜不得进入我县境内放牧;鸭鹅不在禁牧范围内。

第三条  封山禁牧分区域实行常年禁牧和休牧制度。围栏内生态草及人工草地、嫩江行洪区的湿地、幼林地、环屯林、村村通公路两侧的林地、大岗林场山杏灌木林地为常年禁牧区,其它区域为休牧区,禁牧时间为每年415日至930日。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县域内林地的封山禁牧及监督管理。

县畜牧局负责县域内草地的封山禁牧及监督管理。

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禁牧工作,要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封山禁牧规划,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人员队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宣传,狠抓落实,确保封山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由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由使用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护。

第七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八条 封山禁牧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巡逻管护;

(三)制止违法放牧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者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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