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意见】关于加强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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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意见】关于加强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指导意见

2023-05-26 19:00:1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的指导意见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关于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意见】关于加强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信访意见】关于加强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对信访活动中违法

犯罪行为依法处置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处置。强化法制,讲究政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处置工作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坚持化解矛盾。依法处置、解决问题和教育疏导要同步进行,把教育疏导、解决问题贯穿始终。依法处置不影响问题解决;问题解决的同时应处置的依法处置。

3.坚持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执法思想,统一协调动作,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情况,加强协调配合。

4.坚持评查确认。对信访案件及时进行有理、无理评查,主动做好三级终结确认工作。

5.坚持从严惩处。对组织聚众闹事、实施极端闹访等行为,无理访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二、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的主要情形

1.组织、串联他人进京非正常访,非法聚集上访,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聚集闹事,聚众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90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2.以上访为名,采取制造社会影响、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进京非正常访、滞留接待分流场所等威胁要挟手段,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压力,敲诈勒索财物,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3.煽动、诱使他人在公共场所采取跳楼、攀爬建筑物等极端方式上访,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91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4.以上访为名,在信访接待场所、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91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5.以上访为名,使用虚假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占地补偿款等,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6.在信访接待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7.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警戒带、警戒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77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8.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46条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在信访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l0.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工作运行

1.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处置工作,对上访人的违法行为、掌握的违法犯罪倾向、苗头或线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和移交。责任单位根据掌握情况,认为上访人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处置建议。

2.公安机关对相关单位的处置建议要高度重视,主动工作,综合研究分析各方面证据情况,及时做出决定,并将结果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

3.公安机关对发生的违法上访行为要果断处置,认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固定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移交。

4.公安机关要把有极端闹访经历的上访人员作为工作重点,注意做好其违法上访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收集、掌控和证据积累。对其他单位移交的违法证据,要认真受理;对相关的线索或苗头,要及时组织初查。要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上访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5.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进行诉讼;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逮捕、移送起诉;审判机关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

6.居住地和行为地的公安机关要在违法上访证据、其他违法行为、相关情报信息和立案侦查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

7.基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公安局指定。

四、证据收集固定

1.证据收集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合法。

2.证据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违法行为人的恐吓言语、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举报材料,相关单位证明材料,警告,训诫、拘留等处置材料,信访工作记录,相关上访材料,无理访终结确认文书,其他违法证据。

3.公安机关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收集固定违法证据。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4.公安机关对在出警或值守中处置的违法上访行为,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5.公安机关要注意收集、掌握上访人的违法上访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对其他单位报告或移交的违法证据及线索、苗头,要及时受理,认真进行核查、收集和固定。

6.包保责任单位平时要注意收集掌握上访人的违法证据和相关线索苗头,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违法上访行为,要及时赶到现场,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和移交工作。

7.接访单位对接访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报警和进行证据移交。

8.相关单位对上访人在党政机关、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要道等地发生的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报警和进行证据移交。

9.市驻京信访干部和接谈劝返人员要注意收集固定上访人在北京和接谈劝返中的违法证据,及时向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移交。

五、工作要求

1.纳入轻刑快审。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轻刑快审条件的案件,启动轻刑快审机制,依法快速办理。

2.加强通报报告。各责任单位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通报。依法处置情况要及时向信访部门和党委政法委报告。

3.建立协调会商制度。要加强个案前期会商工作,实行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建议、公检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统一动作的协调机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参加个案会商,确保审慎稳妥、统一协调。

4.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接访人员、政法干警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证据要求和相关知识,不断增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主动意识和工作能力。

5.实行典型案例剖析警示制度。及时对重点案件依法处置情况进行剖析汇总,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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