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方案】奉节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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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奉节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2023-05-23 16:45:08 来源:网友投稿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奉节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奉节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办矿水平,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结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区域定位要求,充分整合资源,全面完成市上下达我县20152017年煤矿关闭任务。

(三)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关闭,合理确定关闭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坚持依法关闭,做到决策有据、程序合理、及时发布公告、按规定送达关闭通知;坚持阳光关闭,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坚持和谐关闭,实现关闭工作与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统一。

二、整顿关闭类型

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关闭范围如下:

(一)2015年年底前未完成整合技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二)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三)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四)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五)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六)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没有保护层可采、又没有采取区域性防治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

(八)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九)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十)资源枯竭的煤矿。

(十一)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三级标准的煤矿。

(十二)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

三、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朱茂任组长,副县长何一波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黄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泽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监察局、县经信委、县信访办、县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关闭办)设在奉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解决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检查验收关闭煤矿等日常事务。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认真制订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于2015610日前报县安监局。

(二)确定关闭对象。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确定煤矿关闭计划,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确定具体对象、类型,于2015530日前,将《20152017年煤矿关闭计划报送表》报县安监局。

(三)公告关闭名单。关闭矿井名单经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交县政府审议,在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之日起5日内,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奉节电视台、夔门报等主要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将关闭煤矿名单分年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责令拟关闭煤矿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开展关闭有关工作。

(四)严格检查验收。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煤矿进行现场初步检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长效监管措施,明确“一对一”监管责任人。经市级现场复查合格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五)完善档案资料。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煤安办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资料逐矿整理存档,并报送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验收标准

(一)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分年度向社会公告。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注(吊)销时间。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关闭任务。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关闭工作,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制定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维护煤矿关闭工作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安监局制定整顿关闭煤矿县级财政专项配套资金筹集方案,并予于保障;负责市级煤矿整顿关闭资金的协调,监督、检查各产煤乡镇及有关单位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各产煤乡镇及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督促企业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关闭煤矿信访稳定工作,制订化解方案,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将煤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煤矿关闭任务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请县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县经信委、县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决定直接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查处煤矿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配套政策,稳步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做好人员安置,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煤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煤矿关闭工作期间,县安监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奖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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