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促进依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东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实行专题会议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局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或由局长授权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受局长委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本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决策可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重大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
(二)全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草案及收支预算的调整、财政决算草案;
(三)全市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支计划的安排及调整;
(四)重大财政管理制度;
(五)重大的财政收支安排;
(六)重大财税政策的确定和调整,财税改革方案及区域性重大财税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规范性文件的制发;
(八)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全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局办公室或局办公室商同有关业务科室审核,报局长审定。
第九条 本局重大决策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业务科室根据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局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涉及本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专家决策咨询书面意见。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业务科室要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
(六)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七)形成决议。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八)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九)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应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上述(一)、(二)、(四)、(六)、(七)、(九)项为必经程序,(三)、(五)、(八)项视情况确定。
第十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报送分析报告;
(四)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有关情况;
(五)合法性论证意见。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报送局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专题会议决策记录由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或分管局长的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会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局长报告。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执行科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十七条 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本局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督办,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局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审计机关的专门检查和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第二十条 健全决策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强化决策执行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责任人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履行情况,半年和年终应写出工作目标履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
(二)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导致决策错误的;
(三)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决策的;
(五)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的;
(七)不执行或不合理执行决策决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
经调查,认为不存在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的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以集体名义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参与决策的组成人员中,对该决策表决赞成的,必须对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该决策表决不赞成的,对该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局领导对其直接作出决策的程序和内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和法规税政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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