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制度】丹东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制度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文章内容

【物价制度】丹东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制度

2023-05-23 14:40:14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办事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个人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丹东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丹东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

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办事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我局收费审批网站公开的价格管理、收费审批、监督检查、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面的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 个人隐私;

() 国家秘密;

() 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分局、中心承办。有关科、室、分局、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一般情况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局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局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本局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本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局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局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丹东市 制度 物价局 【物价制度】丹东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制度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