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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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3篇)

2022-11-18 15:2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3篇)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3篇)

篇一: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建立规范的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篇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6.11•【文号】公安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199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0号)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已于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

  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

  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第七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通知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第九条对案件的审核可以采取阅卷审查方式进行,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案件质量。第十条对公安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审核,可以采取查阅台帐、法律文书、档案等方式,就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公正执法。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一年内对该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每年的执法工作情况应当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考评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第十二条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复查的案件,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倾向性的公安执法问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或者专案调查。在查明情况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主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第十五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办理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第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三)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对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决定、命令,有关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必须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予执行,然后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执行后果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安机关及执法监督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对被监督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对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不服,有关单位和人民警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并作出答复。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责任人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实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公司.

  二、公物由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实,否那么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由,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增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升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治保委员会办公室〔平安科办公室〕报告.

  值班、巡查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擅离岗位,实行定时不定时的巡逻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治安隐患,保证单位内部的平安.

  二、负责检查好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要害部位、办公楼门窗关闭及上锁等情况,在规定的区域内,勤巡逻、勤检查,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三、负责检查有无明火、暗火及火种治理情况,做好防火工作.

  四、值班人员应随时提升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迅速处理,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五、负责定时开关生产、办公区走廊照明灯,做好照明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发现损坏及时报告、更换.

  六、负责定时开关监控视频,不得使用监控电脑上网、玩游戏等,保证监控电脑正常工作.

  重点部位平安治理制度一、增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平安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根据本部

  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及时关门、关窗.四、增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平安状况和财

  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细防

  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平安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平安治理制度

  一、公司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治理,千元以上资金往来应使用支票或转账.发工资需提取大笔现金时要专人专车,并在当天发放完毕,财务科严禁存放大笔现金或有价证券.二、严禁职工将现金、、金银饰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更衣室或带进澡堂,违规存放或带进造成丧失被盗,概由本人负责.

  三、各类印鉴使用部门要有专人治理,严格使用批准手续,使用印鉴必须登记.严禁滥盖空白函件或滥用印章,带有印章的作废文件一律粉碎,不得外流.

  四、稀有贵重金属、昂贵家电和办公通讯设备,要指定专人使用治理,并建账登记,人员变动要做好交接.

  消防、交通平安治理制度

  1、认真学习并果断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平安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财务室、档案室、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

  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

  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经请示单位领

  4、平安科、选厂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司日常消防平安教育、培训

  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公司治保委员会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

  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为保证公司全体职工生命、财产平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1、公司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治安防范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并结

  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统一部署.

  2、公司每月召开的职工会议,要根据内外环境和季节的变化对

  职工进行平安意识教育,内容包括:交通、消防、社会治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平安、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平安教育及生活中各类灾害的平安教育.

  3、监督施工现场平安举措的实施,发现违规现象要给予制止和

  纠正,严格执行“两穿一戴〞,禁止施工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平安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4、公司每年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至少一次的法制教育,

  提

  高广阔职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职工依法执业的意识,有效杜绝违法犯

  罪事件的发生.

  5、单位在节假日和各种大型活动前要做好平安教育和安

  全预防工作,并有预防举措和应急举措.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一、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落实到人,并制定由工作责任,做到信息畅通,处置及时,使单位在发生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置,把事故损失限制到最低限度.二、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

  1、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限制和预防犯罪嫌疑人逃匿.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预防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增强平安

  防范举措.三、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

  生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除按要求上报外,每个季度以厂、科室为单位上报一次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表,如未上报此表的,将视为无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各部门应将全年的平安

  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

  治保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

  四、公司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漏报、瞒报或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追报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经查实后,做如下处理:

  1、厂、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所在

  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酌情扣除年度经济考核评估的平安分值.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平安因素.

  二、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公司治安环境分析,假设发现存在治安隐患,要及时、全面落实各项平安保卫举措.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及奖惩,具有以下事迹之一的行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平安保卫制度,落实平安防范举措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生的;

  3、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生的;

  4、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迹突生的;

  5、在平安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给予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治安治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视平安保卫工作,致使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混乱,

  经

  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平安防范举措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平安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6、阻碍保卫人员履行责任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治理制度

  为了增强对本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平安治理工作,预防、限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平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治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和腐蚀物品等.〔我公司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为:炸药、雷管、氧气瓶、乙怏瓶、柴油、选矿及化验药剂等.〕

  1、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

  个人防护和平安操作方面的知识,预防造成人身伤害或污染;

  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

  设置相应的平安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平安运行要求;

  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进行记录;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

  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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