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鹿寨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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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鹿寨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整)

2023-05-24 18:10:17 来源:网友投稿

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鹿寨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鹿寨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整)


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办水管〔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落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理顺产权关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护人员、落实管理经费、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建立符合我县县情和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2.坚持责权一致。进一步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3.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探索高效的管理模式。

5.坚持尊重民意。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切实处理好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符合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主要任务是:

一是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二是加强基层、保障有力的水利服务体系机构建设;

三是社会参与、专业经营的多种管护模式;

四是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五是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六是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指标是:

1.发证率85%以上(包括产权证、所有证权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明晰的工程产权)。

2.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90%以上。

3.落实管护经费90%以上。

4.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95%以上。

5.相关利益方对改革满意度85%以上。

二、改革范围

(一) 全县9乡镇水利站。

(二)责权未明晰的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工程。小(1)型水库(100m3≤总库容<1000m3)共15座;小(2)型水库(10m3≤总库容<100m3)共66座。

2.小型堤防。鹿寨县城区防洪工程红砖厂堤段、鹿寨县城区防洪工程石鼓坪护岸段(一期)、鹿寨县洛江中渡镇河段治理工程、鹿寨县石榴河寨沙镇河段治理工程、鹿寨县洛江小洋屯河段整治工程、鹿寨县中渡镇黄腊村水毁农田保护工程共6处。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还包括近五年以来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小农水重点县实施建设的项目。主要内容有:渠道防渗110处,共长614公里;山塘420座,电灌站、水轮泵站共46座。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有10处,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有322处。

5.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有13座。

6.水土保持工程。缸瓦河、古盏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共2处。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确权发证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精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有下列工程:

1)小型水库工程。根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精神,在1994331日前兴建的中型、小(1)和小(2)型水库,其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全县81座水库均未确权发证,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确权到所在地的乡镇水利站,如有纠纷无法确权发证的,只颁发其他“三权”证(使用权、管理权、责任权),落实管护主体,并签定管护责任书。

2)小型堤防。(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到堤防所在地的乡镇水利站,其产权属国有。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所形成的资产,按工程受益范围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其产权属农民用水者协会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的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如无农民用水者协会,可确权到受益村屯或国营站所)。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即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将其资产和经营权整体确权移交给水利供水企业、专门成立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屯经营管理。

5)小型水电站。全部是个人或股份制投资兴建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6)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其产权属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受益村屯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上述“六大类工程”产权确权情况在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我县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小型水库、小型堤防、小型水闸,由所在乡镇水利站作为管护主体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屯作为管护主体管理;小型水电站由水电站业主作为管护主体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要逐处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

非国有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及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承担管护主体责任。

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落实以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安全风险较大、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移交县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理;不愿意移交的,由县人民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接受和服从县水利局的行业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3.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要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管护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大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的公益性部分的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4. 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前提下,鹿寨县小型水利工程采用以下的管理模式:水库归属地由乡镇水利站进行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堤防、水土保持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进行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如无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村屯,按受益村屯)进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别由有资质的国有单位、乡镇水利站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非国有的小型水电站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管理。

5. 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县水利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各乡镇要配合水利部门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二)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

1.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与培育。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水农水〔2008182号),通过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制度体系及实行民主管理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民用水户协会。原则上采取以下办法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①水文边界只在同一个村民小组的小型机电灌站、小型引水工程、小型水轮泵工程、山塘工程和供水范围只在同一个村民小组的农村人饮工程由受益村民小组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维护;②水文边界只在同一个村委跨多个村民小组的小型机电灌站、小型引水工程、小型水轮泵工程、山塘工程和供水范围只在同一个村委跨多个村民小组的农村人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受益村民小组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维护。原则上颁发一个产权证书要相应组建一个农民用水户协会。协会管理人员应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原则上村委会干部不兼任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人员。用水户协会负责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管理与支、毛、斗渠的维修及清淤和水费征收工作,实现协会管理制度化、决策民主化、事务公开化、工作常态化,使协会工作有人管,受益农户愿意管、水利工程管得好。

2.多渠道筹集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费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按有关规定负责收取;收费标准和范围以及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由用水户代表大会民主商定,张榜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并报乡镇水利站备案;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协会管理人员劳务补助及日常水利管理和工程的维修养护。鼓励用水户通过自愿方式筹集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前期准备和工作动员部署阶段)(12日—620日)

1.成立县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国土局、联席办、调处办、法制办、交通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库移民局、文体新广局、信息办、鹿寨供电公司以及各乡镇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2.出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51日—620日)

(二)宣传发动阶段(621日—731日)

1.召开县改革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改革(试点)宣传发动工作。

2.各乡镇、各村委分别召开本乡镇、本村委改革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本乡镇、本村委改革宣传发动工作。

3.借助县广播电视台、县信息办等媒体平台进行改革工作政策宣传,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讲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步骤和程序,讲透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和方法,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一种人人关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社会氛围。

4.培训改革工作人员。(71日—731日)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骨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所有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和办法,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调查摸底阶段(81日—1031日)

1.印发调查表格到各乡镇,各乡镇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库、小型机电灌站、小型引水工程、小型水轮泵工程、农村人饮工程、山塘工程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管理权、经营权、工程水文边界现状;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按时填报调查表格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81日—915日)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上报的调查表格进行汇总,作为出台相关改革工作配套文件和全面实施改革工作的主要依据。(916日—930日)

3.以调查汇总情况为主要依据出台相关改革工作配套文件,主要有:乡镇水利站设立文件、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办法、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108日—1015日)

4.召开县改革工作部署和工作人员培训会议,全面部署改革实施工作和对县、乡镇、村委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办法、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1016日—1031日)

(四)全面实施阶段(111日—1231日)

1.建立健全乡镇水利站(111日—1215日)

建立健全乡镇水利站,落实调配人员,落实办公场所。

2.理顺产权关系(111日—1231日)

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书。

3.落实管理人员(111日—1215日)

聘用小型水库管护人员。

4.落实维修养护费(111日—1231日)

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的测算,制定好维修养护计划,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开展工程的维修养护。

5.开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和完善工作(111日—1231日)

开展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的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用水户协会,指导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引导协会规范运作;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经费。

6.开展管理人员业务培训(1216日—1231日)

开展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使管理人员懂得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识,明确管理职责。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611日—131日)

按照《广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并总结我县改革工作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行改革工作政府负责制。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的改革工作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改革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建立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改革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利局,人员从县水利局和相关乡镇抽调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开展改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组建工作组,落实责任领导和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制订本乡镇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本乡镇改革工作。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做好改革工作的合力。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全县的改革实施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改革实施工作情况;收集和交流各乡镇改革实施工作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水利局:负责水库安全鉴定等前期工作,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水库值班管理房等水利设施建设;指导各乡镇水利站、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负责各乡镇水利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改革工作中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等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提供近2012年来我县石漠化治理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参与制订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

县财政局:牵头制订改革(试点)工作自筹部分资金的筹措及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提供近5年来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参与制订改革(试点)相关配套文件。

县国土局:根据自治区改革实施意见负责指导、监督小型水利工程的土地产权界定和确权登发记工作;涉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提供近5年来我县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调处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纠纷工作;参与制定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各乡镇和水利部门抓好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改革(试点)相关配套文件。

县林业局: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林权制度改革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调处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林地纠纷工作;参与制定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县水库移民局: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水库库区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调处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库区纠纷工作;提供近5年来我县库区移民扶持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县住建局: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乡镇供水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县交通局: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交通道路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县文体新广局、信息办:负责改革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为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联席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改革工作中涉及信访和社会稳定问题,参与制订改革(试点)相关配套文件。

县调处办:负责调处改革工作中涉及水利、土地、山林等纠纷工作,参与制订改革(试点)相关配套文件。

县法制办:负责审核改革工作相关配套文件的合法性,并提出修改意见。

鹿寨供电公司: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电力设施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各乡镇:负责制订本乡镇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具体组织实施本乡镇改革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

改革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部门、各乡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五)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各部门、各乡镇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

(六)建立奖励机制

对在改革工作中进度较快、质量较高、群众满意、社会稳定、成效显著的乡镇,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奖励;对进度较慢、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社会不稳定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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