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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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2023-05-24 10:10:16 来源:网友投稿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武隆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授权武隆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按相关程序任命。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功能要素、不同市场属性企业相区别;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实施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市场化聘任,薪酬结构和水平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中长期激励构成。

第七条  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称“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绩效薪酬系数

第八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结合本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按照尊重历史、面向市场、逐步过渡的原则综合确定。基薪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原则上每一任期核定一次,由县国资管理中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42016年为一个任期,企业负责人基薪按集团公司和非集团企业(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和集团公司下属重点一级子公司,下同)分别确定。集团公司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基薪9万元/年,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基薪8.55万元/年,其他企业负责人基薪7.2万元/年。非集团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基薪7.2万元/年,其他企业负责人基薪6万元/年。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倍数。集团公司绩效年薪倍数在02之间,非集团企业绩效年薪倍数在01.5之间。各考核级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倍数按《武隆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计算确定。

第十条  绩效薪酬系数是指企业负责人岗位和绩效所对应的系数。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系数为1;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0.95;其他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内部绩效考核等情况在0.60.8的系数之间确定。

企业在确定其他负责人绩效薪酬系数时,应适当拉开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档次,最高档与最低档之间绩效薪酬不低于0.5万元档差。

第十一条  任期中长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任期激励基数为基础,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级别确定。任期中长期激励具体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本薪酬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三章  薪酬审核与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在县国资管理中心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15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包括薪酬结算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特点概述以及企业实施本办法相关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理由;

(七)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第十四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企业上报方案及相关材料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核定下达企业负责人薪酬批复。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县国资管理中心年度薪酬批复将具体兑现情况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由企业每月按基薪标准112发放。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考核兑现年度成本费用,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结果,分期兑现。

当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确定后,按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年薪,其中70%在年度考核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十八条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考核办法》执行。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延期绩效年薪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在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原企业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具体岗位变动时间以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参加年度考核和考核年度未经批准中途辞职或被辞退的,不予兑现当年的绩效年薪;非公原因不在岗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未按时足额缴纳税金及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暂停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控制在上年重庆市社平工资的3倍以内。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扣缴标准为基本薪酬;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总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企业兼职取酬。企业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经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但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同时取酬。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负责人在下属子公司专职董事长、总经理岗位并实际主持工作的,绩效年薪按下属子公司的考核结果和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倍数确定,但绩效薪酬原则上不高于集团公司其他负责人绩效薪酬的最高限。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经审批兼任企业负责人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补助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当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除国家和重庆市另有规定及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帐,单独核算。经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基薪列入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控制,绩效年薪顺加到考核兑现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控制。

第三十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

(三)对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控股、参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领取兼职收入或分红,责令企业收回非法所得,并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提、超发工资。对超提、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将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并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并扣发任期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一)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扣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10%;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扣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20%;在300万元以上的,扣发企业负责人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二)发生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涉嫌犯罪的,自涉嫌之日起暂停发放薪酬及奖励,待定案后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设党委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薪酬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党委书记基薪、绩效年薪系数及延期绩效年薪按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基薪、绩效年薪系数及延期绩效年薪按企业其他负责人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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