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云浮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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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云浮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2023-05-24 10:05:16 来源:网友投稿

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市司法局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云浮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云浮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市司法局重大行政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市司法局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和法制审核制度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批准人批准,而在未报请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部门为市司法局纪检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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