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常山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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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常山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精选】

2023-05-22 11:05:07 来源:网友投稿

常山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内控管理,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以及县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常山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制度】常山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精选】



常山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内控管理,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以及县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制定《常山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内控管理,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以及县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的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相关业务参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中记账,分校核算”形式。学校财务核算业务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办理。

第二条  学校要规范并加强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尤其要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支出事项;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已安排预算资金的教育项目按期完成,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学校要按县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部门决算,同时要积极利用部门决算成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第三条  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并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项收入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解缴,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商店承包款、租金等纳入行政账核算。

第四条  支出管理

1.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学校一般不设备用金。要按县财政部门出台的公务卡强制使用目录的规定积极使用公务卡。个人公务卡因公消费后凭原始发票和有个人签名的POS机小票(含复印件)报销,单位不承担公务卡因公消费以外持卡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的使用按照常财库〔201295号文件执行。

2.规范工资福利支出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奖励金等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不得巧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类奖金、补贴及实物,自觉遵守收入分配制度。

3.规范学生奖励支出。学生奖学金发放支出附学校奖学金条例,学生奖品发放支出按规定入账。

4.加强原始票据管理。学校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使用虚假或过期票据,不得利用有关票据虚列支出。

5.规范办公用品报销管理。票据上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等要素应齐全,发票上要注明所购商品用途。发票后要附清单,清单上要有和发票上相同的供应商印章。

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文件执行。付款时要附政府采购申请表、供货合同、履约验收单。

6.规范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费、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添置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

7.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具体控制标准按常委办〔20124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超指标支出。

8.加强学校会议费管理。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会议室租赁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常财行〔2014426号文件规定执行。

9.加强学校培训费管理。培训举办单位报销的培训经费支出包括场租费、资料费、组织工作经费、培训用品、培训资料印刷费、集体包车费等各项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常财行〔2014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10.规范差旅费支出管理。具体要求按常财行〔201489号文件规定执行。

11.加强项目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需绩效评价的按相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有关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按照常教财〔2013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12.单笔开支金额较大或重大事项支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5000元以上,非义务教育学校30000元以上)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其他未涉及事项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

要加强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要实时关注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合理上报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尽量压缩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  往来款项管理

学校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特别是要规范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要及时、定期清理,对应收回款项及时收回,应支付的款项按时支付。

第七条  资产管理

学校要设置固定资产台账,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学校要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已报废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核销手续。

第八条  负债管理

学校要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学校不得将公款外借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等业务。

第九条  财务清算

学校如因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  财务分析与监督

学校财务人员要定期将财务报表等资料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学校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要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债的合理性和风险性;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财务档案管理

加强财务档案(纸质和电子)管理。工资表及有关批复、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往来款明细账、公积金台账、住房补贴台账、会计凭证、上交的各类表格、从财务软件系统中导出的数据等档案都要及时整理并归档。财务人员退休或调动须办妥财务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学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对触犯刑律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山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5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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