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赤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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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赤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2023-05-21 18:15:11 来源:网友投稿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尽快地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赤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赤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尽快地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条件。凡赤坎区直属单位和在赤坎区纳税的企业或个人完成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生产设备及工艺,以及在开发和节约能源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引进和开发先进技术,达到或超过原设计标准,效益显著的;

(三)生物品种改良或栽培、植保、养殖技术的改进,创我区单位面积历史最高产量的(种养面积在十亩以上);在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技术等取得突破,效益显著的;

(四)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或重大医疗治理方案的实施获得良好效果的;

(五)在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标准计量、质量检查、鉴定测试、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的特征、规律,对科学技术发展较有大贡献的科学成果;

(七)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并且具有应用价值,已由有关单位采用,取得显著效益的自然科学著作、论文、技术建议以及管理方案等;

(八)有明显效益的国家专利项目。

第三条  奖励等级。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作用大小,确定奖励等级。

一等奖:该项目具有创新性质,结构复杂,工艺流程技术

难度大,涉及学科广,精密度高,质量稳定,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成果属湛江市首创的、最先进的,效益显著,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我市、我区科技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该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质,结构较复杂,工艺流程技术难度较大,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到重要作用,效益显著,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我市、我区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等奖:该项目有一定技术难度,对原有的技术设备有一定革新,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了较大的作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对我市、我区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区科学技术局从科技进步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  奖金的发放,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奖金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集体,证书发给参加项目研制的主要人员,奖金的70%发给主要研制人员,30%发给辅助人员;属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牵头单位,证书发给试验研究的主要技术人员,奖金发放参照以上原则,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获奖者的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审批表可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评聘技术职称和职务的依据。

第六条  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项目任务或项目来源说明书;

(三)项目技术资料:试验研究报告(或调研考察报告、学术论文),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的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指标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四)技术成果应用一年(含一年)后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际数据及其证明材料(经济效益与具体数字说明,并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签章)。

项目名称要求准确填写全名称,项目(课题)要填写主要负责人,参加研制人员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申报人数规定:一等奖9人以下,二等奖7人以下,三等奖5人以下。

第七条  申报办法:

(一)申报本奖的职务发明的成果,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区科学技术局。

(二)申报本奖的非职务发明的成果,可直接向区科学技术局申报,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备案。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审批程序同上述规定。

第八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区评审委员会),区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组成,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负责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间为18日至38日。

第十条  通过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赤坎区范围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可授奖;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评审委员会裁决。公示之日起满三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获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实,即予撤销,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等处理。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批准,获奖的证书、奖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赤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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