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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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完整文档)

2023-05-21 14:35:11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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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合格制资格预审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基础上,再进行量化评分。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满足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时,均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如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在投标申请人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后,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当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即作为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第五条 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后审,重大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以下项目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下同)施工项目;

(三)其他经招投标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第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并接受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七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1、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3、招标人发放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6、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7、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备案;

8、招标人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二)资格后审的审查程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内容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须根据资格预审标准文件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投标申请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参考标准附后,其他招标的具体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制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人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工作日。

第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发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截止发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按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对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按照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十七条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从绍兴市统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或经市公管办审批后从市外专家库或推荐专家中抽取产生。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的,当符合资格预审实质性响应条款的投标申请人多于18家时,资格预审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18家投标申请人为有限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但有限数量中末位有2家或2家以上评审总得分相同时,相同得分的可同时进入,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得分排名在有限数量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均为未达到有限数量分值的投标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符合资格预审实质性响应条款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8家时,全部列入为有限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即时进行澄清、补正。澄清和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澄清和补正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不合格和资格预审得分排名在有限数量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在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应载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相关投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相关监管部门提出,无书面意见的,即表示认同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相关投标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异议内容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涉及到资格预审结果调整的,由原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审查结果与原来一致的,则维持原资格预审结果;审查结果与原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则需要进行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或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经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或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对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对存在弄虚作假不良行为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按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其有关文件的编制、发放、递交、评审等,按照我市电子招投标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交通水利招标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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