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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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范文精选】

2023-05-21 09:25:10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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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范文精选】


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www.wengyuan .gov.cn)上填写电子版《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本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但应当及时联系申请人,并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九条 应当将本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等编入本局的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应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县监察局或者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县监察局或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翁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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