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崇明县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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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崇明县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3-05-20 20:50:11 来源:网友投稿

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本县土地整理复垦的工作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利用水平若干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崇明县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崇明县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

指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本县土地整理复垦的工作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增量递减、存量盘活、流量增效、质量提升”的土地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崇明县县域范围内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的补偿、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节约用地原则。鼓励各乡镇及县属单位节地挖潜,开展集建区外土地整理复垦,推进全县减量化工作的开展。

(二)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对指标有偿补偿、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有效控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缓解供需矛盾。

(三)差别化原则。优先支持公共事业类项目使用指标,对产业类(一般)、六类经营性项目所涉及的指标采取有偿使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保证土地整理复垦资金总体平衡。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县规划土地局是本县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土地整理复垦的年度计划、年度指标使用计划的编制,并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验收确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对资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的补偿、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

县政研室根据县政府年初制定的计划加强对乡镇的考核力度。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农委、县国资委、县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土发公司负责土地整理复垦的业务管理、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项目实施(减量化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资料整理汇总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是土地整理复垦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复垦地块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土地整理复垦的方案,申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等工作。按照土地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属单位在乡镇土地的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实施。

第四条  指标来源

本县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主要有:未利用地及农用地整理复垦、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等。

第五条     整理复垦计划

各乡镇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下一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由县规划土地局整体统筹后形成全县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六条     指标补偿

各乡镇整理复垦土地经确认后产生的指标,原则上由县政府收购并进行补偿。

第七条  指标补偿标准

指标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通过未利用地、农用地整理复垦获得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县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9213号)执行。

(二)通过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整理复垦获得的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按80万元/亩的标准补偿。

(三)通过合法的农民宅基地复垦获得的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按80万元/亩的标准补偿。

第八条     补偿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整治等相关政策的规定,本县的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由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建设用地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和置换收益、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组成。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统筹管理。

土地整治资金由各乡镇政府及县属单位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用。

第九条  指标年度使用计划

本县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纳入县政府年度使用计划的项目,在按照不同土地用途缴纳指标有偿使用费后,可使用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未纳入年度使用计划的,需经县政府同意增补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指标使用及缴费主体

本县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执行不同收取标准。

按照“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指标使用费一般由项目的建设主体或征地前期开发主体负责缴纳。指标使用费计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第十一条  指标使用指导价格

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产业园区内用地使用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的,按50万元/亩收取指标使用费。

(二)六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新增耕地与建设用地指标的,按85万元/亩收取指标使用费。

(三)被查处的违法用地符合规划且可补办手续的,按照项目用途收取双倍指标使用费。

第十二条     缴费程序

在办理项目农转用征地手续前,缴费主体凭县规划土地局开具的指标使用单,向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指标使用费。

缴费主体凭缴费票据及其它规定材料向县规划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三条     指标使用费减免

市政基础设施(不含产业园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益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原则上可免缴指标使用费。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减免指标使用费的,由县政府另行议定。

第十四条     考核要求

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纳入各乡镇及县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年度计划未能完成的,在已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中按比例扣减乡镇指标补贴。

第十五条  其他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单位的土地整理项目所产生的指标,根据协议按本县实得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附则

指标补偿标准及指标使用指导价格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如需变更,需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县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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