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办法】镇江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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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镇江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范文推荐)

2023-05-20 13:30:17 来源:网友投稿

镇江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镇江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镇江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范文推荐)



镇江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考核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依法履行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具体包括: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教育局、水利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镇江海关、人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等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根据镇江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职责分三个序列进行考核。

(一)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

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落实工作责任(10分)、传递信息的及时性(30分)、传递信息的完整性(30 分)、传递信息的准确性(30 分)。

1.落实工作责任(10分)。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指定本单位信息传递扎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强、专业对口、胜任岗位需要的信息员,并保持信息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如相关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3分;未指定信息传递扎口部门的,扣3分;未按规定配备信息员的,扣2分;相关人员变动未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扣2分。(年度考核)

2.传递信息的及时性(30分)。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传递涉税信息。按应传递的数据项考核:未通过平台传递信息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10分;传递信息不及时的,每迟一天扣1分,最多扣20分。(日常考核,年度计算平均得分)

3.传递信息的完整性(30分)。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全面和完整。漏传涉税信息数据表的,每张扣1分,最多扣15分;传递的涉税信息数据字段不齐全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15分。(日常考核,年度按平均得分)

4.传递信息的准确性(30分)。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真实和有效。传递涉税信息不真实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15分;传递的涉税信息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l分,最多扣15分。(日常考核,年度计算平均得分)

(二)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

对应用涉税信息的地税机关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建立组织机构(10分)、分析涉税信息(30分)、应用涉税信息(30分)、加强税收征管(30分)。

1.建立组织机构(10分)。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未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的,扣5分;未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扣5分。(年度考核)

2.分析涉税信息(30分)。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和推送。未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15分;未将有价值的分析比对结果及时推送税源管理部门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15分。(日常考核,年度计算平均得分)

3.应用涉税信息(30分)。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推送涉税信息的核查。未对推送涉税信息进行核查,造成税款流失的,每条扣1分,最多扣15分;将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用途的,每条扣1分,最多扣15分。(日常考核,年度计算平均得分)

4.涉税信息利用反馈情况(30分)。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反馈涉税信息的利用情况。未按要求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反馈利用情况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15分;未及时反馈涉税信息利用情况的,每迟一天扣1分,最多扣15分。(日常考核,年度计算平均得分)

(三)负有税收执法行政协助职能的单位

对负有税收执法行政协助职能的单位,应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考核内容应从按规定履行源泉控管的制度保障、控管措施的实际效果以及与地税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三方面,对其实行定性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日常核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并定期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 市政府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情况考核统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每年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贡献特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1.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和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给予每个单位2-5万元的奖金,年底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按实计算。

2.对负有税收执法行政协助职能的单位,凡是能够按规定要求完成行政协助职能且源泉控管成效显著的,每个单位给予1-2万元奖金。

(二) 凡是在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履职情况较差、年度考核中得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对控管不力,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提供失真或虚假信息,造成地方税收重大损失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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