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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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9篇)

2022-11-17 11:10:03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9篇)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新思维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9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9篇)

篇一: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新思维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在我看来,我们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访的改革方向。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第一步: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做特别的限制,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第二步: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巡回法庭。(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对现有的社会调解制度也要有所加强。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加强社会调解机构,以作为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第三步: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特别是县乡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信访工作制度为了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认真处理、规范接待,形成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医院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组员由医务、院办、护理等负责人组成,。

  二、职能部门要热情接待来信、来访、来电人员,做到首接负责制。并认真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统计上报和归档工作。

  三、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直接答复来访人。对一般的来访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人。

  四、对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送主管领导批示,需转办的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五、由上级转来的信访件,除按规定答复信访人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信访接待制度一、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热情大方,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礼相待,文明用语,并讲普通话。二、信访接待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备有开水、茶杯、桌、椅等物品。三、信访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力所能及地答复和解决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对不能当场作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上访者作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要指明方向和程序,并热情帮助联系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处理。四、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要认真做好登记,根据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做到当日事当日结。五、对待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六、对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内容,要保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七、信访接待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拉。中国当代信访工作制度一切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都被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受理和处理信访问题:一切有关信访工作制度的政策文件等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否则无效或必须修改;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党政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充分尊重司法独立,等等。根本目的一致。都是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本要求一致。都是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建议权、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基本权利,一般通过写信或走访等形式行使,否则,人民参政议政、当家做主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应通过信访工作相关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对象、方式、方法、形式、程序等,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参政权、救济权和监督权,以实现信访人实体性的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和程序性义务及其它义务。中央反复强调,解决信访问题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解

  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地坚持及时就地化解,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的了、控制得住、处理的

  得好。”针对信访个案,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全力抓受理,做到“桩桩有人管”;突

  出抓办理,做打拼“件件有着落”;强化抓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党政领导有权处理信访的干部,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

  信访接待制度一、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办公室专人登记。信访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和调查处理工作,不激化矛盾,不推诱责任。三、认真做好来信处理工作,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信件,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解决,并及时呈报有关领导。四、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搞好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对财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卓尼县财政局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信访制度信访制度信访制度认真落实信访制度全面做好信访工作署名信访制度

篇二: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马官镇二官小学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保持学校行政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等信访人,通过书信、网络信箱、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及各部门处理的活动。(三)学校及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四)学校的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研究并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受理、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助学校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协调、督查各部门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上报学校信访信息,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

  的建议;对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六)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是:根据学校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部门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部门的信访渠道,完成学校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七)学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即学校行政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八)学校将各部门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和精细化管理考核的内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二、信访事项的提出(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各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三)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向学校提出:

  1.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3.对学校及各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向学校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四)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3.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4.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三、信访事项的的办理和督办(一)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归档等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信”。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二)收到信访事项后,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明确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三)学校应当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四)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请求事实清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签发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事实不清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

  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对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解释清楚,要主动证明澄清;对于不理会的请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六)信访人对各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查。信访工作办公室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七)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或者省信访局请求复核。(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部门不再受理。(九)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发现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办理: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十)收到领导批示件后,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处理意见由本部门分管

  领导审阅、签发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和答复信访。(十一)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有可能造成学校、社会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并积极协助领导做好工作。(十二)各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报送的信访信息有:1.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2.涉及学校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和处理情况;3.信访工作总结及机制创新情况。四、信访渠道与方式(一)各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网络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查询有关信息及办理结果提供便利条件。“校长信箱”是学校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学校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做好“校长信箱”工作,完善网络信访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促进院务公开。(二)信访人需要直接向学校领导反映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学校信访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提供必要材料,由每周接待日值班院领导进行接待,或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视情况,根据学校领导的分工,安排时间进行接待。(三)对师生员工反映较集中的信访事项,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学校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制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

  益的有关政策,以及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人员,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一系列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意见。五、信访工作纪律(一)各部门对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二)信访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四)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2.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马官镇二官小学信访工作制度

篇三: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是政治沟通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对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信访制度简介信访制度是关于信访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按目前理论界的分法,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参与类,即向各级党、政、人大、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求决类,主要是要求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具体问题;诉讼类,指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信访。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社会问题、社会冲突都可以诉诸信访部门,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变革转型及社会稳定的重任,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不断升级上行,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二:信访制度的功能1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

  源。3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4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同状况。同时,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53信访工作对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一是作为行政性的补救济制度,对于解决社会主体制度之外产生的一些社会冲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调解工作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经验。三是信访制度与我国民众的传统心理相契合。受传统的影响,百姓仰仗“清官”为民做主的官本位意识和政府万能观念根深蒂固,有事找政府、找“清官”而非诉诸法律仍然是大多数中国民众的习惯。四是信访制度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制度设计使其成为当前我国多数群众的首要选择。五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浓厚行政传统、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进程以及急于向法

  治转型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规则的缺失所引起的种种行政违法、社会不公现象频频出现,通过信访来制约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

  三、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13信访职能过于宽泛,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行趋势明显。23信访机构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责重权轻,效率低下。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分散,归口不一。33责任不明确,随意性较大,人治色彩浓厚。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有较大的差异,立案和处理视领导重视程度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情绪而定,随意性较大。43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频繁,过激行为时有发生。(二)当前我国信访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信访案件日趋增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众多社会矛盾的必然体现,是社会阶层变动中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我国现行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正式制度不健全的结果。

  信访问题也有信访部门和制度上的原因,主要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各级党政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为,不调查处理,或者互相推诿,矛盾上交,各信访机构互不通气,造成问题堆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多,立案率低,解决的问题很少;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明确,信访部门责重权轻,对产生信访事项的机关督促的力度不够,工作效率、效能低;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侵犯群众利益引发越级信访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信访群众的利益要求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有的坚持无理要求,甚至制造事端,想用闹来达到无理要求;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四、完善和规范信访制度的措施13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23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

  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33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三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可组织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以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43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依法治访。依法治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信访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

  总之,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篇四: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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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

  子邮件、走

  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

  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2016年。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即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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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

  2016年2月。中央要求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增强办理透明度。

  中文名,信访制度。提出时间,2016年。应用学科,适用领域范围法学。适用领域范围,法学。

  特点。①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

  信访人。②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③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

  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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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最大的成效。功能。①民主性和政治性信访制度

  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

  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②维权性和补救性在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况下。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

  也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况下。寻求维权和补救的手段。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或有效处理。因此可以说信访具有维权性和补救性。③监督性监督是对某一特定事项或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过程。来达到预定的目标。信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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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效果。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来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起到督促作用。

  发展阶段。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

  并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趋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

  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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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第二阶段《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文革”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

  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篇五: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明确信访工作责任,维护来信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信访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原则,信访办公室负责“归口办理”。按照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机关各股室及各单位职能,统一进行转办、交办,依法依规及时开展信访工作。

  二、单位全体机关干部要认真接待、处理、承办来信来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1、成立城管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城管局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落实工作。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信访办公室为单位信访工作的接待室,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及资料归档。对每一件信访案件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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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责任,抓好查办,尤其要抓好初信初访的查办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减少上访案件。对办理困难的案件,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办理。

  2、属于来信类信访事项,由信访办负责受理、报分管领导批示、转办、协调、督办、归档,职能股(室)或各下属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当事人,并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3、属于来访、来电类信访事项,执行单位首问责任制有关规定。接待受理必须登记备案。登记内容为受理时间、信访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当事人要求答复内容及时间要求、办理结果等。对来访、来电的受理,要接待热情、用语文明,记录认真,耐心回答来访(电)者的提问。

  4、属于市长区长热线及重大信访案件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四、信访工作督办1、对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由各单位负责办理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负责督办。2、办公室负责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和到局机关上访的信访案件及领导交办案件进行督办,并按照办理程序规定做好回复工作。3、对重大疑难和涉案单位较多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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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组织召开由分管局领导以及法规股等职能部门和涉访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信访工作会议,提高工作效率。研究的工作措施由办公室进行督办。

  4、机关各股室、各下属单位接到信访件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办理,办理结果书面报信访办,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要提前说明,进行延期。

  5、建立信访督查通报制度。采取定期书面通报、专题督办、电话督促、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和通报。

  五、处理信访问题的一般要求1、信访接待人员应当保持与区信访局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发生集体上访、越级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并协调有关人员控制维稳。2、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群众,接访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按程序向有关单位逐级反映。3、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向群众解释清楚。4、凡由单位领导阅示的群众来信,各有关股室应当在接受之日起2天内对办理情况作出反馈,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结果。5、对于单位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有关股室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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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受之日起3天内办理完毕,上报结果。承办股室可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不能如期上报的,要说明情况。

  6、信访人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承办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

  7、经上级部门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股室一般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解释说明,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8、承办股室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没有法律依据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前,不得随意作出定性答复。

  9、信访工作人员或承办信访事项工作人员要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被控告对象或单位。

  10、各股室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办结期限,对建议、咨询类的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转交的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对受理、承办、复查的信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结期限。

  11、处理、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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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紧急问题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制度一是加大信访信息工作力度。基层各单位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紧急信访情况和信访信息,要立即报告。坚持重大信息筛选、调研、报送制度;建立局信息网络,局系统各单位每月20日要定期向局信访办公室通报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确保不迟报、漏报。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上级的要求落实这一制度。二是加大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基层各单位建立预防预测制度。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预测、排查调处工作,发现群众有上访特别是进京赴省上访苗头,要提前介入,及时调处劝阻。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三是加大集体访、越级访、重信重访、联名信处理力度。实行件件接待交办,实行党政领导接待、领导包案、个案专题会研究等办法限期解决。七、信访责任追究1、实行引发上访过错责任追究制在上访案件中,凡是因为违反办案程序,工作履职不到位,违法违纪导致上访发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2、实行办理信访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办理信访工作中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凡是违反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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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众上访,或在办理信访案件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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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XX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国XX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全国XX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局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四、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五、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六、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上一级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七、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八、群众来信办理

  (一)办理群众来信(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二)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三)来信的签收、启封、装订和登记。办信工作人员必须

  及时签收拆阅,严格按照受信范围处理群众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签章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并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作简略登记。

  (四)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通报、存储。

  1.上报。有原件上送、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上报的来信信息,需要核实而又能够核实的,一般应先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应把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领导同志参阅。

  2.交办。即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有关单位或负责同志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3.转送。即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单位、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

  4.通报来信情况。即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的有关情况。

  5.存储。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存储。

  (五)群众来信回复。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重

  要意见和建议,已经报送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来信人情绪比较激烈,对一些情况有误解,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除及时请地方党政机关做好工作外,有的可以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的疏导教育工作;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的同时,一般应予回复;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回复可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九、接待群众来访

  (一)对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

  访进行接待。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属于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已经或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

  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再提出

  同一信访事项的以及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来访人不

  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

  复核请求的。

  (二)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进行登记,登记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对集体访、

  个体初访、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安排接谈。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1.上报。来访事项有关法规、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建议或意见;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例;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等需主要领导阅知或阅示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呈送。对个体访、群体访及一般来访事项可以“来访简报”形式呈送领导阅知或阅示。

  2.通报。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进行通报。

  3.交办、转送。对局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对需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

  4.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方面的来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机关、部门来人协调

  处理。

  (四)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2、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

  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2)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处置。以上两项处置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三)其他。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复函、登记表等格式参照《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全国税务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附件。

  十一、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原则,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根据督办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单位或部门来人汇报、派员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十二、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工作纪律。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来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内容。

  十三、对于涉税违法违纪检举案件,由稽查局、监察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七: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结合我支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我支队及机关各科、室、大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及投诉,依法应由我支队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各科、室、大队应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

  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并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要求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各科、室、大队的信访工作应当在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

  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开、便民,依法、及时、就地依法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各科、室、

  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科、室、大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决

  策中应充分考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

  -77-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渠道及职责第七条各科、室、大队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配

  备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科、室、大队应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第八条支队综合科是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的信访工作

  机构,应设置专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站等渠道,并将单位名称、接访受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及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站,信访接待时间(包括委领导接访日)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各科、室、大队应及时上报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做到及时沟通情况,及时预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交通信访信息网络。第十条综合科代表支队受理信访事项,其职责是:(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中共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四)向各科、室、大队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支队领导、市信访办、市交通运输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反映信访信息,特别是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分析、排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六)指导、检查各办理单位的信访工作,审查办理单位回复的信

  -78-访事项;(七)维护信访秩序,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八)建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积极为信访人提供法律知识咨询服务,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访人提供协助;(九)属于本部门职责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一条各科、室、大队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有效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不当利益;(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和擅自销毁。第十二条各科、室、大队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科、室、大队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信访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各科、室、大队受理综合科转办、交办的下列信访事项:

  -79-(一)对本科、室、大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科、室、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三)对本科、室、大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检举、揭发、申诉;(四)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等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五)属于本科、室、大队职责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或答复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科办理信访工作应遵循的程序:

  (一)登记、转办。1.来信(含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办理要求(1)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等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附件1),及时转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附件2、3)。(2)对信访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附件4、5)。(3)综合科通过投诉信访处理系统网上转往各科、室、大队的信访件,各办理科、室、大队必须在网上签收及回复。2.来访办理要求(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支队机关、违章处理室或各大队提出信访事项,必须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推举其中1人为联络人,负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和收受答复意见。没有推选为代表的其他来访人应在《来访人员登记表》的背面签名认可。坚持不推选代表或坚持不在背面签名认可的,按个访逐个接谈。(2)接谈时应当首先要求来访人或来访代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合

  -80-法有效证件。除初访外,应当要求来访出示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信访问题的《介绍信》或《告知单》、处理(或复查、复核)意见书等。(3)接待来访群众,必须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详细了解此信访事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是否经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有无相关

  文字结论或法律文书。同时要向来访人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其他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职责和要求等。做到讲情、讲理、讲法,耐心劝导,认真答复来访人提出的问题,热心为来访人排忧解难。(3)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支队领导报告;视实际需要请责任单位派人前来协助处理接访。(二)报批。对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等转办、交办有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或需回复的重要紧急信访立案事项,综合科需立即报支队领导阅批,根据支队领导阅批意见,综合科登记编号后及时转办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办理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并抄送综合科。(三)办理。1.各科、室、大队在收到综合科转办的信访事件后,须向信访人告知是否受理(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疑难、重大问题或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最长不超过30日办结。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性诉求应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处理;对其不合理诉求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明确驳回,引导其息诉罢访或循法律途径寻求最终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告知信访人解决方案及解决时限。办理结果须形成书面材料通过OA系统报支队领导审阅后答复信访人,并抄送综合科(附件7)。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科、室、大队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立即报

  -81-告上级有关部门。2.各科、室、大队在收到综合科转办的信访事件后,对不属于支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诉求(附件8)。3.各科、室、大队在收到综合科转办的信访事件后,对属于支队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或需多个业务部门合力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转办件的3日内向综合科反馈,提出合力处理的建议。(四)催办。综合科对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件,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以派员协调处理,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派专人处理,也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协调按时限要求慎重妥善处理。(五)复查。1.综合科认为办理科、室、大队对交办信访事项敷衍塞责、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2.信访人对我支队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我支队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重新调查,并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复核请求的,我支队应当再对信访事项进行重新调查,并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支队不应再受理,只作政策性宣传引导或解释。4.对持有办理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而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人,应直接受理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不得批转

  原处理部门办理。(六)结案、归档。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应当及时办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汇总并归档。

  -82-(七)通报。对于逾期未处理或未回复信访件的科、室、大队,视为投诉成立,由综合科在《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简报》中进行通报。第十五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大案、要案,各科、室、大队领导要分工负责,亲自包案、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限期完成,不得敷衍塞责。综合科协助做好工作。第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能按期办

  结的信访件,应当向转送、交办的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说明情况,并持续跟进,按月报送有关办理进展及下步工作计划。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科、室、大队或者个人,以及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改进我支队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信访人,可以由综合科建议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各科、室、大队在处理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不履行职

  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我支队可以对其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妨碍

  信访秩序的,我支队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时,交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纪委、监察部门督办或转办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信访事项,按纪检部门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支队各科、室、大队可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篇八: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信访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一方面在救济公民权益和监督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被党和政府所倚重;另一方面许多学者认为它是与法治相违背的,因此应该弱化或取消。信访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和政民沟通、公民权利救济两方面。信访制度本身并不与法治相抵触,信访泛滥的原因在于对其功能的认识错位,特别是对其救济功能的无限扩大和对其监督沟通职能的忽视。

  中国信访制度批判

  (本文为于建嵘应燕南讲坛邀请于2004年12月2日在北京大学所作演讲全文,经本人审阅)最近,我主持的课题组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受到朝野关注并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国内最具影响的媒体《南方周末》对此评论说:“于建嵘在这场争论中是比较孤独的一个。他的„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观点遭到了强有力的质疑。有人认为是不考虑中国国情的理想主义,更有人认为是迂腐。”虽然我对许多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不完全认同,却不得不承认上述有关我目前处境“孤独”的描述是比较客观的。的确,在我每天接到的数十个电话或邮件中,虽有人对我表示关心和慰问或求助,但鲜有明确表示同意我观点的,更多的是不满或指责。这样的指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国家信访系统的官员,特别是那些要求强化信访的官员,就有地方信访官员从南方飞到北京来,其目的就是要当面指责我:“如果不给我们信访部门实权,那老百姓的冤屈如何才能解决呢?!”。其二是那些称之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学者如康晓光等人,他们的理由是中国是一个以行政主导的国家,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亲民”和“仁政”的重要表现;其三是一些信访群众和具有社会底层关怀的学者。有一位打算到北京来上访江西农民给我写信说,如果没有信访了,中央如何才能帮我们解决问题呢?就连我十分敬仰的秦晖教授也在电话里质问我,“如果取消了信访制度,人民还有说话的地方吗?”面对如此多的批评和质疑,我感到有必要作一些回应了。正因为如此,我特别感谢北京大学的燕南讲坛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陈述的机会。我的基本观点仍然是,现行信访制度已成为了祸国殃民的遮羞布,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我今天要讲两个问题,其一,调查结论;其二,改革设想。一、调查结论我对信访制度最初的关注是在1999年。当时,我在调查湖南农民维权抗争时就感到信访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因此,在近几年发表的论文中,我提到过要改革信访制度。但由于那些调查并不是针对信访制度进行的专项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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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本也是区域性的,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为此,2004年5月至10月,在国家软科学的支持下,我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此项调查包括对进京走访者(主要是农民)进行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万多封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住“上访村”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通过调查,我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这些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由于信访机构并属于国家机关序列,这些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差异,而导致信息不共享,缺乏强制约。这样势必造成两种情况。其一,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而县级却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少,有的还是负增长。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10.7%,接待群众上访的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0.6%、29.9%。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和94.9%。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说明了信访者对中央能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还抱有一定的希望。而省、地、县一级已失去了或正在失去信访者的认同。这一点,从我们对进京上访的农民问卷调查可以获得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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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说明,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在进京走访的农民心目中还有较高的地位,有49.5%的人认为党中央国务院还有很高或较高的威信。而中央以下的各级政府的威信已直线下降,其中,认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党政威信很高和较高的分别是较低或很低的分别为24.6%,4.5%,1.7%,0.7%。其二,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来京后不停地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据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主要有,国家信访局、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等等。信访者在北京四处投诉后,可问题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导致对中央的政治权威的认同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

  表二通过对56位第一次进京上访的农民在不同时期的对比性调查发现,刚进京上访时,农民对中央的认同是非常高的,认为“中央真心实意欢迎农民上访”的高达94.而七天后则下降到39.而认为“中央怕农民上访”的则从7.6%,3%。1%上升到58.9%;认为“中央会打击报复上访的人”从1.8%上升到60.7%。另据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调查,有74.2%的认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在内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都推来推去”没有决心解决。一份在北京上访村流传甚广的署名为“亿万冤民者”的传单就称“想起国务院,好似阎王殿,外边是疯犬,里边是贪官”。从早几年听到的“中央是恩人”到直接质疑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变化,是非常值得警惕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进京上访成为了中央政治权威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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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要渠道。(二)、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其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各种诉求往往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第一,信访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出现了信访问题综合症,使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对那些进京上访农民来说,他们经常是作为当地农民的代表而出现在中央的信访机构的,他们反映的问题多而复杂。表三对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的调查说明,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已远远超出了个人的冤案之类的请求,而且关系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信访者要求问题的复杂综合性,必然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由于信访部门并不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权力,可信访者却在很大程度上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这样就势必把信访部门当成为了信访群众的直接对立面。

  第二,从理论上来讲,信访只是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之一,而国家的司法救济才是公民权利救济最为主要的形式。可在实践中,民众更多地相信信访这一行政救济手段并把其作为最后的希望所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各地司法腐败导致公民不能得到正常的司法救济是其主要原因。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之前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占总数的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220位,占54.9%;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了而没有执行的9位,占2.2%。其次,也与依靠“清官”为民作主的社会传统有相当大的联系。表四表明,有90.5%的是为了“把问题反映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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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来,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求问题的解决”;69.2%是为了“引起中央机关的重视,问题可以直接解决”,81.2%“也知道中央不会直接解决,但可以得到批文”。这表明,报警、求助和施压是农民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

  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所以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种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三)、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便意性。虽然在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的性质,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业务范围进行处理。可是对于如何确定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却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各部门均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各地还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这种领导体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客观地说,这种信访领导体制对各级党政重视信访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也解决一些问题。但由于各级政府为了抑制住上访的增加和升级在收买和欺骗等方法不能发生效果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政治迫害。自2003年10月以来在北京“上访村”广为流传的一份署名为“全体上访人”的《上访人员上议书》就写道:“地方政府借用信访条例,滥用职权,欺压上访人员,用各种手段收容、遣送、关押、毒打,有的被送进精神病院,上访人员问题得不到解决,人身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摧残,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从课题组的调查情况来看,上述所列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少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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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人(上访人员称之为“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有些地方党政对上访人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可谓是触目惊心,令人发指。表五说明,有55.4%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抄家、被没收财物、东西被抢走,有50.4%的农民认为其因上访而被关押或拘留,有53.6%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干部指使黑社会的人打击报复。

  少数地方党政对信访者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其中之一,就是使信访成为了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和维权抗争的手段,导致集体行动增加。有近一半的农民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因为“政府打击、拘捕领头上访的农民”(见表三)。而为了减少因上访所遭受打击或政治迫害的风险并引起高层的重视,在法不责众的意识影响下,许多农民就会动员更多的人参与上访。2003年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41%和44.8%。其中,50人以上的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3.3%和39%;单批集体访人数最多的达到800多人。同时,更为激烈的抗争活动也时有发生,如进京上访人员在一份《到天安门广场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中称:“监于以辽宁接(截、劫)访团为代表的地方驻京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在国家各接访口,主要在国家信访局群众来访接待室门前,层层设卡,围堵拦截上访群众,多次、经常推搡、殴打上访群众,打伤、打残、打死、非法逮捕、关押、拘禁上访群众”,“提请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2003年12月12日,来自29个省份的600多名上访人在天安门集会,就是这样的例子。后果之二就是政治激进主义在信访者中产生并获得迅速繁殖的社会土壤。一位因经济合同纠纷而上访遭受打击的信访者,就以《中国共产党的极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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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为题印制了大量的传单,其中称,“中国共产党当前的极端的政治腐败,没有资格继续成为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资格独霸国家政权!”表六就有53.6%的表示要“做点让干部们害怕的事”,87.3%的表示“跟贪官污吏拼个鱼死网破”。

  二、改革设想上述的调查和分析表明,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缺陷并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必须进行彻底而系统的改革。由于对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信访制度何去何从也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主流性观点认为,“信访的产生有着深层体制上的原因,在目前,相关改革还未到位,取消信访制度是无法做到的。而通过对信访立法改革信访制度则是目前一个较好的化解办法”,而其基本思路要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探索“大信访”格局,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从而建立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使信访机关这个曾经的“传声筒”变成了一个“实权单位”。具体来说,希望通过立法,明确有关部门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通过明确法律责任,防止置之不理。目前各地所进行的信访改革就是,一方面试图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制定许多禁止性条款来规范民众的信访行为。我认为,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的理念基础是驭民乃至人治,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一条民意“上达”的渠道,而不是民意“表达”的渠道。但这种制度已成为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现实,我们只有面对而不能回避。因此,要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并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功能目标和信访体制。具体来说,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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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少数地方党政迫害信访者的案件要坚决查处。目前可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一),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主要措施是:(1)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2)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3)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4)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1)减弱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降低群众对信访的预期,会迅速使一些信访案件平息,减少群众进京走访;(2)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维护地方的政治权威,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二),中期的法律治标之策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三),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4)允许社会各阶层建立利益表达组织,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让他们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表达利益。这样做的好处是:(1)使各层级各选区的人大代表有了一项新的具体职责,他们有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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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免责权和调查权,也有义务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向成为信访对象的一府两院提出质询,直至向严重渎职、失职、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提出罢免动议。这样,不仅使信访工作获得一个权力主体,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具备了应有的问责性,即向人民负责的特质;(2)将目前散存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资源合并到人代会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大量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政治资源,将为人民代表逐步专职化和与此相应的人代会逐步实质化创造资源和职责两方面的条件;(3)把信访集中到人大后,可以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检索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信访公民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4)最关键的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要容许各种社会利益表达组织的存在,只有让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谐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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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问:什么是信访,信访的功能有哪些?答:《广东省信访条例》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满足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愿望,提供了良好的渠道。信访具有参与、监督两大功能。其一,在宏观层面来看,信访可以实现民主参与,在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建立一座沟通桥梁。在这个意义上,信访也是民主协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公民通过信访,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此外,信访对于信访人在个别情况下还可以起到补充救济的作用,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事项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进行补充救济。

  问:信访活动的主体有哪些?答:信访活动的主体包括信访人与相应的国家机关。信访人是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做好信访工作,《广东省信访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信访机构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或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则根据需要设立信访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于信访机构的信访工作人员,《广东省信访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对这些人员建立培训、交流、激励机制,以此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问:什么是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答:《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分类处理是指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诉访分离旨在划分普通信访与涉法信访,分类处理则是对信访事项本身也要区分建议意见、投诉和诉求三类事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处理。

  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问:信访事项应当向谁提出?答:“信访事项向谁提出”涉及到信访事项的管辖权。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国家机关解决,下级国家机关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包括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它强调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该以其法定职责为准。本项原则要求通过国家机关的“事权”来确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归属。信访事项发生后,首先要确定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中的哪个国家机关具有管辖权,然后再进一步划分层级,确定由哪个级别的国家机关承担处理的责任,这个级别可能是乡镇,可能是县,也可能是市,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是省。

  问:信访工作的办理原则是什么?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重视初信初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地在当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二是预防。解决信访问题与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必须相结合,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基层组织网络,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三是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和思想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并对信访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信法,依法信访,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本项原则要求国家机关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带着责任和感情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办事、认真履职,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问:信访活动还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就是强调公正信访、阳光信访,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所涉及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能依法有效得到保护。有序、便民,就是强调信访

  活动必须有序进行,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本项原则强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群众都应当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编辑:潘季英)

  问:为什么要在《广东省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答: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实现信访领域的公平正义,《广东省信访条例》用专章规范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第十一条列举了信访人享有的七项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条例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信访人要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在信访工作中的权威地位,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信访工作的体现。根据条例,信访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问: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制度的原初功能是保障信访人参政议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原。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为解决社会管理的真空问题,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

  问: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哪些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权对哪些人员、哪些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答:信访人有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地方性法规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珠海、汕头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普遍约束力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的职务行为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

  问: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信访人还能对哪些主体及其行为提出信访?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国家机关之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承担原本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公共职能,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而发挥着或大或小的治理作用。在总结我省实践的基础上,《广东省信访条例》把这些组织和个人概括为几类:其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

  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如气象局,后者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局、报社、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其二,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如贸易促进会、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团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其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虽然这些组织并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但它们在事实上履行了公共职能,是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延伸。因此,信访人有权利对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问:信访人的权利有哪些?答:明确信访人的权利,有利于引导和保障信访人依法开展信访活动。《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具体来说,信访人有三个方面的知情权:一是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通过保障信访人这一知情权,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也有利于让信访人知晓相关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后,自觉依法信访。二是得到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这里的咨询,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向信访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

  询服务和释疑解惑,包括告知信访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和方式等。三是查询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的权利。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赋予信访人这项权利,有利于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增加信访人对信访机构的信任感,保证信访事项的顺利处理。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的过程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提供真实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有些信访事项还涉及个人的隐私事项;有些信访事项还可能涉及到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此外,包含投诉信息的信访事项,往往还涉及到被投诉对象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等问题。因此,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

  问: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时候,信访人再进一步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更有效地

  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又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问:为什么要在《广东省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答: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实现信访领域的公平正义,《广东省信访条例》用专章规范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第十一条列举了信访人享有的七项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条例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信访人要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在信访工作中的权威地位,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信访工作的体现。根据条例,信访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问: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信访制度的原初功能是保障信访人参政议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原。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为解决社会管理的真空问题,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

  问: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哪些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权对哪些人员、哪些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答:信访人有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地方性法规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珠海、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普遍约束力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的职务行为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

  问: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信访人还能对哪些主体及其行为提出信访?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国家机关之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承担原本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公共职能,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而发挥着或大或小的治理作用。在总结我省实践的基础上,《广东省信访条例》把这些组织和个人概括为几类:其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如气象局,后者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局、报社、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其二,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

  出的人员,如贸易促进会、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团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其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虽然这些组织并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但它们在事实上履行了公共职能,是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延伸。因此,信访人有权利对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问:信访人的权利有哪些?答:明确信访人的权利,有利于引导和保障信访人依法开展信访活动。《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具体来说,信访人有3个方面的知情权:一是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通过保障信访人这一知情权,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也有利于让信访人知晓相关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后,自觉依法信访。二是得到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这里的咨询,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向信访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释疑解惑,包括告知信访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和方式等。三是查询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赋予信访人这项权利,有利于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增加信访人对信访机构的信任感,保证信访事项的顺利处理。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的过程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提供真实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有些信访事项,还涉及个人的隐私事项;有些信访事项,还可能涉及到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此外,包含投诉信息的信访事项,往往还涉及到被投诉对象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等问题。因此,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

  问: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的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时候,信访人再进一步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更有效地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又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问: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开哪些信访渠道信息?答: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下列信访渠道信息:其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这既有利于信访人阳光信访,也能引导群众更多以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表达诉求。其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明确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指引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其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明确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是实现信访人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其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这一规定既方便了信访人及时了解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同时也为信访人营造公正、透明的信访环境,将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其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主动开展信访工作?

  答: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做好群众工作,而不仅仅是在机关坐等群众来反映诉求。为此,《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国家机关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地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意见,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定点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这是信访工作的常规工作方式。约访也称重点约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通过约请信访人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专题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门就某一个时期矛盾问题突出的某一领域或者某类信访事项安排接访,集中化解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下基层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有关的接访工作,便于群众及时就地提出信访事项。

  问: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机构还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服务?答: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广东省信访条例》还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人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一是建立信访绿色邮政通道。第十五条对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作了规定。关于信访绿色邮政通道,目前已经有部分地方进行了探索,其具体操作是:信访

  人通过邮政,以书信形式给特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时,只要在信封正面右上角上注明“人民来信”字样,就可享受免贴邮票服务;免费仅针对平信,不包括挂号、特快专递等有特殊要求的信件。二是提供信访咨询。第十七条对国家机关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尤其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作了规定。实践表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助参与信访工作的独特作用,借助专业组织和人员的智力支持,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此外,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还对国家机关公开信访渠道信息、信访信息查询与共享等内容作了规定。

  问:同传统信访渠道相比,网络信访有何优势?答:与传统信访相比,网络信访有以下优势:其一,对信访人来说,网络信访畅通和拓宽了新的信访渠道。网络信访具有快捷、便利、成本低的优势,“足不出户就信访”的网上信访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越来越多的信访人通过网络反映诉求,促进了国家机关和群众之间的密切互动。其二,对国家机关来说,网络信访提高了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工作质量。一方面,网络信访促进了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互动,改变了传统的文来文往的工作模式,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通过信息互通互动和交流,增强公开透明度;另一方面,网上信访必须在网上对群众进行答复,办理结果将接受包括

  信访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网民监督,这对国家机关处理信访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结论恰当,语言表达妥当,回复格式规范。其三,利用网上信访取代走访。近年来,网上信访在信访工作领域引起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通过网络信访,特别是视频接访实现“面对面”的信访效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在功能上取代甚至超越走访。

  问:如何处理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答:实行诉访分离是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条例的核心制度设计。条例规定的涉法涉诉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二是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三是已经穷尽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事项。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处理好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其一,必须畅通诉讼等法定渠道和平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条例起草调研过程中发现,对于涉法涉诉事项,由于司法渠道不畅通,法定的门槛比较高,甚至有些案件法院不予受

  理,导致群众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因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顺畅、更公正,推动矛盾和问题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二,在具体案件的甄别上,标准要统一,诉访要衔接。所谓标准要统一,就是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信访部门之间对诉与访的判断标准要统一,不能各行其事。如果对具体的诉求,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属于信访事项,而信访部门认为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就会导致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诉访要衔接,主要是指政法机关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建立分工明确、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全部能够导入法律程序办理,使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另外,在实践中,市、县一级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进驻联合接访大厅,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对具体的诉求事项究竟是诉还是访,通过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以统一标准,确保诉访分离制度能够准确地实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及时得到受理。

  问:《广东省信访条例》从哪些方面对网络信访进行了规定?答: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建设现代化的信息化网上信访平台,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现代技术手段的普及和信息传播渠道的便捷,为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此,条例第三章第二节对网络信访专节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突出网络信访渠道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信访人更多地采用网络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第十九条对国家机关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作了规定。二是强化网络信访渠道的建设,拓宽网上信访渠道。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实现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并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纳入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三是加强网上信访信息的告知和公开,开展网络跟踪回访与视频接访,完善网上信访办理、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以推动网上信访平台在功能上取代和超越走访形式,实现从“面对面”向“键对键”的转变。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什么要求?答:办理信访事项必须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依法”是指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事项。虽然解决信访事项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但“依法”处理是关键也是底线,既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的和无理的要求。对于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

  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明法析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不能“法外施恩”、突破法治底线而无原则地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及时”就是要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拖延时间。“公平”就是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信访当事人,对于同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公正”是指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出于公心,不徇私情。

  问:什么是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提出,广泛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献计献策。”

  问: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目的是加强信访工作的建言献策功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科学决策,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体现信访工作强化参政建议功能的目标导向,充分重视信访渠道的民意收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参政议政。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而且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信访人反馈采纳的情况。

  问:信访人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投诉?什么是职务行为?答: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投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于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投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及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国家机关在核实处理过程中不能去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准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投诉的前提条件。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1.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实践与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数属于职务行为。2.实施行为的名义或者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时,要通过出示证件、执法证明文件或者着装配带标志等来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出现。3.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的内在联系。首先,该行为的实施虽然不是履行公务所必需的,但却是有可能发生的;其次,该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含有因私而为的因素

  问: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判决、裁定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不应当直接通过信访程序来予以纠正,而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能否进行调解?答:调解作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贴近人民群众,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化解纠纷、减少讼累、节约人力物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要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为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本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信访事项都可以进行调解,只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信访事项属于可以调解的事项,而且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进行调解的权力,国家机关才能进行调解。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如何对信访人进行救助?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切实帮助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办理机关可以协调民政等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相关救助规定将其纳入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范围,给予必要的救助,使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信访人属于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

  以协调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信访人属于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如果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协调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信访人如果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协调民政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社会救济:(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四)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五)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六)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要强调的是,对信访人的救助必须严格依照社会救助制度的规定进行,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信访人纳入救助范围。

  问:什么是信访听证?信访听证制度有什么好处?

  答:听证是查清事实、平息纷争的重要程序。听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公民有了解有权机关作出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公民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具体到信访事项的听证,就是国家机关对于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群众强烈不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相关国家机关的主持下,由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国家机关公开处理或者复核过程及结果,双方相互质询、答辩,公开有关证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议、合议,最后形成听证意见书。通过信访听证,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证其办事的公开透明,争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民意,实现双向沟通,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问题,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第二,强化对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监督,将信访问题的处理和信访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既有利于督促原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增强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也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问题处理的质量。第三,尊重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切实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权益,促进疑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篇十: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完整)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单位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单位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纪检组长具体分管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室为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

  (完整)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由监察室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五条实行单位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按《领导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实行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对于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领导班子每

  (完整)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

  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篇十一: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信访工作管理制度2018-11-08第一条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局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第三条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第四条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纪检组长具体分管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室为本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理。

  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由监察室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第五条实行局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按《局长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局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第六条实行局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局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对于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第七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

  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第八条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一)对本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二)举报管辖区域内社会组织或个人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四)其他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第九条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四)本局或直属单位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本局提出同一事项的;(五)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六)信访人不服本局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局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情况,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信访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施登记:(一)来信

  管理:对各类信访信件,由专人负责拆阅,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并按处理来信的程序,送领导审阅。负责信件审阅的领导,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和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进行办理。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对转办信件,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按照分工归口的规定办理。(二)来访管理: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接访人员必须文明礼貌接待。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签名认可。接访时,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给予认真解答,不许愿,不信口开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对来访者要求局领导接访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访。(三)电话举报管理:凡来电要求举报的,接听人员要认真接听,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

  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对重要的举报电话可进行录音处理。录音完毕,应注明来电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整理呈报。信访保密制度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薄、报告、统计、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扩散外传。第十三条保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号码、性别等);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不得将捡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答复、奖励、报告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不得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问题核查结果的反馈。第十五条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机要件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第十六条对因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检控人被打击报复等不良后果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信访案件查处第十七条对一般案件线索的初查,由纪检监察室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

  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进行初查的,须报请局主要领导,经党组会议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初查情况。对需要对被检控人发信访通知书或进行约谈的,要经党组会议审定。对经核查存在违纪违法事实,需立案调查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承办人必须写出调查报告,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八条对信访案件进行督办时,对承办部门提出疑难或已回报结果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与承办部门研究,向分管局领导反映,帮助解决,及时结案。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对信访情况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第十九条实行包案办理制度。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包案责任人,明确办结期限并按规定上报办理进度。包案处理的复杂案件,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第二十条对自办、承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向上级回报信访案件结果材料应连同必备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报结时必须一案一报,一案一结,不能用复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复印

篇十二: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0%821X小仍述许否呈协验普骤悉讫鉴绝拒何切商厂系称子素碳钢复且都说映反归织打软操采》企《运息信充赔滞劳罚遭致漏忽疏花印受落早汇货薪征稽底申免影缴构摊整首础戳括白旧组详换衡齐载把随样份年接满张持多退变增也新向贷科栏章图盖更误错线红斜将页隔跳改涂挖擦刮禁端文∨划楚看略简济摘码题问靠投号虑考所始扣知欠结带偿若书试转周置临还凡故无最该+*预原到纲施化依格善步序借季债库资物银细末户来现果终进编常这与录簿种是帐约足夜晨次至晚体套己席际便了为买符购座即铺暂快达直道绕省近就习学赴概余处;回议召停院参它照除区之价收设调空训培裹包存杂均短”享“尾止笔动活型额付证途头抬写探示确品礼赠般助予给家戚亲友朋店饭未者较双起两别业独请宴负容美拿桑身健料饮衣洗餐清账必减冲义真传话电能方认勤上填面全对好根损亏个连坐里点地返往单关中集励奖取此担承另再形病疾大重伤金基筹统社入纳度险保疗药医利福五字并待招律用性营非送然名先票税执款六得累任产生急紧值修抢于限只导前控严从3平×数式列下按需因制算合综实4七四售效有况情三师程级高类各同含元他其分河舱等二船轮海卧硬车火机飞副正长事董、市食伙明注天每)销据凭(宿住围范具通搭乘位目项览标旅内国:一表附司释解规本十力权相使案备交代指署签应则外在人支开九决究研会公见意提门管主及贴津殊特条八第放发务财由核审部7政过超和假节定法遇如间期差6出续手记登办须但领而休补以可后员费计不的班加行自成完没月或日当,求要责职作工属。准批理经总报时

  三级信访网络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使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一、县纪检委监察局设立信访室,由纪委书记主抓信访工作,配足配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干部,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情节简单、情况经济的突发性集体上访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批办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并督查、督办批转信访的处理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纪委及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信访工作,做到重大信访问题不出县,能就地解决的,绝不上交矛盾,解决不了的,要拿出方案,为领导解决问题提供参考。二、乡镇纪委书记负责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办理工作,及时上报要求结果的信访的结果,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坚持说服疏导,保持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认真组织开展村“民主日”活动,充分发挥村级信访员的作用,要及时发现基层存在的信访动态。三、村一级由一位村委会副主任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发

  0元缺短再延足底注码头封”然“购离债兼稽述书更回至端纠细详决压抵白妥参果潜掘挖照流系体已议耗消低降考测地源辟筹拟预岗给握掌沟构机厉较题服极挥承点酬贴津托委授联小大性两常必福输运维辆辅固次询问疑如鉴印际否容除移登采设星零与括包能控遗坏来往响影周力施措润象所索向召惩奖浪约节仓见意改修阻劝权置临落断诊求展针面草害同请卷史售正材检半劳楚到做催货废亏盈盘减增督监高厂车始原历累积整集搜动活好搞品达级缴上税织组实促贷信划综产根犯侵令策遵强统彻贯真纪家国格映析济企化推配调导董试布释善完充待开础基业任责负则附退辞错为渎损受遭益致守忽玩于失生内污贪密秘露泄谋弊舞私营弄物骗冒占非便匿隐灭毁谎变伪假虚绝拒乱混重严造聘解反违式蓄储将套个位户利挪自擅未替顶留使围范:3倍1—薪告警予对之列下法罚摘阅查带携录类加前专指盖名张止起年度季份标册成订装顺号归均值价保他文簿是凡八案档章相结清日项载笔逐目全健立建七关别知通须都汇何论续算送复天间助补种处进放时副管主表编代料供每门各室办政据依四帐记制误无量数纳出手证领销效有认及费旅差发凭五定规本合符扣资月在即期还过执序程按方字签总、交;核审计会要作工职后和途明并》单借《写填当三准批理经报先事的坐需确况情殊特因接直收得不取提款或中限库从可现员人务财九十二入存应分部额超条六第。账转行银等票以律一余其,外付支金用备司公由径者

篇十三: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2021年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

  179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一、信访的权利属性与权利基础目前,有关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的最直接、最主要的规范依据,乃是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由于制定信访法规的本意不在于直接赋予信访人某种权利,加之在实践中,信访行为的权利面向颇为模糊,致使公法上的“反射利益理论”似乎为解读信访的属性提供了一种理据。这种观点认为出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一定的义务,然而法规本身并无保障特定个人权利的意图,公民因此而享有的事实上的利益只是法的反射性效果,即反射利益而非法律赋予的权利。信访也是如此。诚然,囿于立法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国务院《信访条例》

  的暂行条例(草案)》中,也曾一度将信访界定为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但199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包括25年的修订版,都没有在宪法的意义上提及这种权利。这也为信访权是否是一种宪法权利抹上了暗昧的色彩。

  由于信访权是否具有基本权力的位阶,在现行规范中语焉不详,加之目前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尚付阙如,宪法司法适用也举步不前,因此关涉信访权利是否是一项宪法权利的问题也便蛰伏下来了。然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环观现今多数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全球性及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它们都将请愿权确认为一项宪法权利。请愿权的设置在人民和国家之间构筑了一个直接交流的平台,是直接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通常的正式民主渠道的补充形态而存在,成为公民直接表达其政治意志和要求以确保自己权利的一种手段。尽管在权利的边界和具体内容上,请愿权与我国《宪法》第41条所列举之各项权利或许会有差异,但是两者在价值、性质与功能上确具同构性。我国宪法不再沿用请愿权的名称,在某种意义上即反映了一种纯真而又豪迈的理念,即希望借列举具体的权利或是以被宪法学者们概括出的所谓的“监督权”的用语,超越传统请愿权的悲情意义,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理想。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第41条所列举的权利可视为传统请愿权的一种“观念发展形态”,其具体内涵、法律性质乃至法律效果均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改变,但在观念上存在变化发展,被期许成为超越传统请愿权的某种或某些权利。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未直接提及信访权,且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以及其他部门的信访规定更多是为了规范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流程,并无意对公民的信访权进行规范,而法规的制定主体也没有规范某种基本权利的权限,因而信访权是否具有基本权的位阶和相应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但另一方面,信访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第41条所列举之各项权利又确系一种具体与抽象的法律结构关系。由此,虽然无法在确定意义上将信访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信访权的宪法权利基础使之与请愿权在具体权利的层面仍具关联性。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视之,请愿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其在写入近代宪法之前,在英国和美洲殖民地就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察,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请愿于11世纪的英国。而请愿权在英国第一次出现是在12___年国王签署的《大宪章》中,并于17世纪中期被确认为一项政治权利。最初,贵族、议会向国王请愿以改变国王的行为和决定,或使之关注公共事务。之后,这种政治参与权利的主体又扩展到一般公众。事实上,连言论、出版与集会自由都是为了保障先在的请愿权衍生而来的权利。由于对请愿的审查和讨论不可能没有议员发言的权利,因此早期的请愿权实践最终促使言论自由的要求在英国议会活动中出现。之后又经历了漫长的时间,言论自由方成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篇十四: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新思维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

  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

  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

  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

  的后果。

  在我看来,我们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

  信访的改革方向。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

  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第一步: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做特别的限制,由信访地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第二步: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

  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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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考

  虑建立全国性的巡回法庭。(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

  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

  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

  (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

  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

  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

  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

  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

  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

  行动。

  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对现有的社会调解制度也要有所加强。

  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加强社会调解机构,以作为司法

  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三步: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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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特别是县乡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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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2022年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

  179一、信访的权利属性与权利根底

  目前,有关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标准依据,乃是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由于制定信访法规的本意不在于直接赋予信访人某种权利,加之在实践中,信访行为的权利面向颇为模糊,致使公法上的“反射利益理论”似乎为解读信访的属性提供了一种理据。这种观点认为出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一定的义务,然而法规本身并无保障特定个人权利的意图,公民因此而享有的事实上的利益只是法的反射性效果,即反射利益而非法律赋予的权利。信访也是如此。

  诚然,囿于立法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信访”仅包含了信访人对行政管辖内的事项向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信访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内容。但从该条例第15条的内容以及中央各部门尤其是各省市信访法规的规定,加之信访的实践来看,信访的内涵和外延显然要宽泛得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公检法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甚至包括高等院校,均设有信访接待机构。因此,所有国家机关、党政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公务人员,都可能成为被建议或投诉的对象,信访事项也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由于受理机构的不同,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信访。而不管何种信访,都是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为内容的,表达出政治参与和监督,以及请求权利救济的两种属性,具备了监督公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双重功能。据此,信访在具体特性上,存在着政治性的权利与非政治性的权利、实体性的权利与程序性的

  权利等多种权利的性质与成分复杂交织的结构状况。而信访的内容和功能,以及其保障人权和民主的宪法价值根底,使之蕴涵了根本权利的素质。事实上,1982年国务院在《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暂行条例(草案)》中,也曾一度将信访界定为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但199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包括25年的修订版,都没有在宪法的意义上提及这种权利。这也为信访权是否是一种宪法权利抹上了暗昧的色彩。

  由于信访权是否具有根本权力的位阶,在现行标准中语焉不详,加之目前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尚付阙如,宪法司法适用也举步不前,因此关涉信访权利是否是一项宪法权利的问题也便蛰伏下来了。然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乃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在宪法上的上位依据,那么是毋庸置疑的。《宪法》第41条规定的权利,可具体细分为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国家赔偿请求权)。探讨该条文中所涉各项权利的属性和界分的著述不在少数。但就所列举之各项权利的功能而言,不外是个人权利救济(实现和确保其他宪法权利,包括法律权利)和政治监督(政治参与)两种,故在权利属性上可明晰地界定为监督权和“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饶有趣味的是,其中的批评权、建议权和检举权可归入监督权的范畴,取得赔偿权显然应属于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而申诉权和控告权那么并非呈现为或是监督权或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单一属性,而是同时呈现为政治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性。

  现行《宪法》第41条所采用的具体列举的立法技术,反而造成各项权利驳杂交织的一种样态。而信访权的多种权利的性质与成分复杂交织的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同样因应了前述宪法中相应标准结构的表征,这也形成了信访权利边界模糊性和开放性的结构。尽管如此,信访权是一种兼具权利救济以及政治参与和监督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的认知还是可以

  明确的。只是无论宪法还是信访法规都并未许诺满足信访人所请求的实体权利,而是通过制定程序规那么,以使信访人能够单方面启动并进入该种程序。因此,信访权利根本上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

  二、信访权与请愿权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作为信访权宪法依据的现行《宪法》第41条所列举的各项权利,根本上均属于或近似F传统宪法学所说的“请愿权”(therighttopetition),即人们对国家或其他公共机关就一定事项而提出希望、不满与要求的一种权利。

  环观现今多数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全球性及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它们都将请愿权确认为一项宪法权利。请愿权的设置在人民和国家之间构筑了一个直接交流的平台,是直接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通常的正式民主渠道的补充形态而存在,成为公民直接表达其政治意志和要求以确保自己权利的一种手段。尽管在权利的边界和具体内容上,请愿权与我国《宪法》第41条所列举之各项权利或许会有差异,但是两者在价值、性质与功能上确具同构性。我国宪法不再沿用请愿权的名称,在某种意义上即反映了一种纯真而又豪迈的理念,即希望借列举具体的权利或是以被宪法学者们概括出的所谓的“监督权”的用语,超越传统请愿权的悲情意义,表达出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理想。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第41条所列举的权利可视为传统请愿权的一种“观念开展形态”,其具体内涵、法律性质乃至法律效果均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改变,但在观念上存在变化开展,被期许成为超越传统请愿权的某种或某些权利。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未直接提及信访权,且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以及其他部门的信访规定更多是为了标准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流程,并无意对公民的信访权进行标准,而法规的制定主体

  也没有标准某种根本权利的权限,因而信访权是否具有根本权的位阶和相应的效力没有明确的标准依据。但另一方面,信访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第41条所列举之各项权利又确系一种具体与抽象的法律结构关系。由此,虽然无法在确定意义上将信访权作为一项根本权利,但是信访权的宪法权利根底使之与请愿权在具体权利的层面仍具关联性。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视之,请愿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其在写入近代宪法之前,在英国和美洲殖民地就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察,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请愿源于11世纪的英国。而请愿权在英国第一次出现是在1215年国王签署的《大宪章》中,并于17世纪中期被确认为一项政治权利。最初,贵族、议会向国王请愿以改变国王的行为和决定,或使之关注公共事务。之后,这种政治参与权利的主体又扩展到一般公众。事实上,连言论、出版与集会自由都是为了保障先在的请愿权衍生而来的权利。由于对请愿的审查和讨论不可能没有议员发言的权利,因此早期的请愿权实践最终促使言论自由的要求在英国议会活动中出现。之后又经历了漫长的时间,言论自由方成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请愿权在美国的历史变迁,也展现了颇具典型性的图景,并昭示了请愿权某种令人深思的政治文化背景和开展轨迹。承继英国的传统,请愿权在当年的美洲殖民地亦被视为一项要求政府倾听和答复确实定权利,公民请愿既包括私人争议,也有公共诉求,立法机关有义务倾听、提供公平的听证并给予答复,同时请愿还是政府决策的信息之源。由于要求立法机关考虑每项请愿,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公民控制着立法机关的议程。请愿权成为“人民‘指示他们的代表’的权利”(thepeople’rightto“intructtheirrepreentative”)。而请愿权与言论自由的开展也同样表现出两者在英国外乡的那种历史关联和轨迹。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延续了殖民地时期的实践和宪章中的相关内容,将请愿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早期的请愿行为充满活力,范围广泛,并且很少被干预。直至19世纪3年代,国会围绕废奴问题的请愿之争成为美国请愿权开展史上一个关键事件,最终国会拒绝受理关于奴隶制存废的请愿的“终止规那么”(gagrule)成为请愿权开展的一个转折。该规那么消解了作为一种向政府传达民怨的方式而运作了几个世纪的请愿权。尽管该权利仍然存在,但它传统意义上的意涵和运作方法伴随奴隶制存废之争,在废奴主义者的请愿洪水般地涌向国会时“消失了”(diappeared),同时也导致请愿权与言论自由等第一修正案中的其他表达自由之间的原初关系发生嬗变。作为第一修正案中的同等权利,请愿权在2世纪开始淹没在表达自由之中。而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在理论上将请愿权嫁接到第一修正案的其他权利上,作为言论自由的一个子集,致使请愿权的原旨和形态模糊了。

  然而,作为转折点的“终止规那么”,显示的与其说是奴隶制存废之争决定了请愿权的命运,毋宁是请愿权在美国政治文化中已然失去了它早期的那种重要性。议会主权的没落,司法与宪法审查制度的日臻完善,对多数民主的反思,均促使激越但欠缺审慎的直接的集体请愿的负面意义被历史所证实,也为人们所警惕。再者,政治文化的变化带来的以公共为表象而实为另一种选举手段或工具的请愿,对自由主义的意义毕竟相当有限,加之公民权的扩大,尤其是言论自由和扩大了的政治参与权利也为实现请愿权的原初目标提供了更多的途径。这些都致使曾是英美宪法制度基石的请愿权渐趋式微,其价值被其他同类权利的光辉所遮蔽。

  时至今日的美国,与言论自由备受关注的情形判然不同,关于请愿权的探讨较为寂静。然而,最高法院在晚近判决中却又偶尔提及一种独立的

  请愿权,又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关于宪法条款中请愿权之范围以及请愿权与言论自由关系的论题。其间,学者中不乏将请愿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

篇十六: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县运管站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县委、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站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站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

  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各科室(含直属站,下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我站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我站的信访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上访的制度。

  1

  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

  第六条我站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当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职负责。

  我站信访日常工作挂靠在办公室,指定专人兼

  第八条

  办公室应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传真、电子信

  箱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人员应每日定时查看邮箱和记录,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拟办。

  第九条

  我站应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指定专人兼职负责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我站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2

  (二)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和多次重复来信来访及联名来信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三)对客货运输、维修、驾培、战场等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四)对站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五)对站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六)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八)本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处理信访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办法、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上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特别是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分析、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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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信访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正确疏导,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处理,不得简单粗暴或敷衍塞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或擅自销毁。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电传、

  走访和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提出拟办意见;需经站领导阅批的,应

  4

  当及时呈批,并连同领导的批示在3天内转交给有关科室或责任单位办理。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以办公室或本站的公函发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越级上访时,一般情况下办公室应当劝喻信访人逐级反映;特殊情况也可酌情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发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是实施逐级信访

  活动的起始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细致地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结后,要形成处理决定的文字材料,经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分别发送信访人、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大案、要案,由领导

  分工负责,亲自包案、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限期完成,不搞层层转包;同时要认真把好案件的上报关,凡是上级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的书面报告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属领导包案的,要经包案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对交办的信访案件,办公室应当及时催办,

  对大案、要案、疑难案可以派专人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的质量和效率。

  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

  5

  (一)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地区、县信访局等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在收文之日起40天内办结,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因信访案件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及时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并继续跟踪落实,直至办结;

  (二)对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故未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按领导批示的时限办理。

  (三)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及有关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自收到复信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办

  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

  病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隔离措施,同时立即通报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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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

  病人的,应当通知来访人所在地区、县、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秩

  序,影响接待工作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通知安全监督科或请求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四条

  遇到来访人员聚众缠访的情况,可通知来

  访人所在地区、县、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五条

  对于紧急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

  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评先选优工作制度

  1、每年度按职工总数分别评选奖励“优秀职工”和“优秀党员”,按总站和交通主管部门评选条件推荐先进个人或集体。2、优秀职工评选条件:服从单位工作和管理的需要、安排;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出色,工作有实效;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条例考核活动;积极参加系统各种集体活动。3、优秀党员评选条件:服从总站和交通局的管理和需要,具有很高的大局意识;完成日常工作出色,工作有实效;交通行业无重大事故发生。4、各种评优评先的程序:每个职工提名,站务会议讨论,职工会投票决定。5、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在各种评优评先中一票否决。

  县运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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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地区、县计划生育的法规及规定。2、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他工作日程,要认真学习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注意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计划生育纳入单位的文明建设工作之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及计划生育工作网。3、搞好计划生育大员的培训,经常开展性知识及生理健康教育,认真开展节育措施的宣传、辅导。4、加强对特殊、流动人口的管理,按上级要求,建立管理体系。认真及时了解人员的变动情况,力求准确无误。5、计划生育工作要层层订责任状,谁管谁负责,在评优工作中,施行一票否决。

  英吉沙县运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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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三级信访网络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使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县纪检委监察局设立信访室,由纪委书记主抓信访工作,配足配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干部,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情节简单、情况经济的突发性集体上访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批办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并督查、督办批转信访件的处理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纪委及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信访工作,做到重大信访问题不出县,能就地解决的,绝不上交矛盾,解决不了的,要拿出方案,为领导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二、乡镇纪委书记负责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办理工作,及时上报要求结果的信访件的结果,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坚持说服疏导,保持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认真组织开展村“民主日”活动,充分发挥村级信访员的作用,要及时发现基层存在的信访动态。

  三、村一级由一位村委会副主任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发

  现并向上一级反映当地的信访动态,使基层群众的信访问题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篇十八: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我国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信访制度在运行中有着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①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信访人。②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③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政府办公网信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④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程序性是指这些方式、步骤、路径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具有相对确定性,而不能是一种无序的状态。目前,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审批、回复期限、督办审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各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信访制度作为极具本土特色的制度形态,具有如下功能:①民主性和政治性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社会注意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目前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②维权性和补救性在目前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况下,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况下,寻求维权

  和补救的手段。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或有效处理,因此可以说信访具有维权性和补救性。③监督性监督是对某一特定事项或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过程,来达到预定的目标,信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监督效果。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来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起到督促作用。我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趋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文革”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包括省市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条例(草案)》还规定信访工作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处理意见不统一的,原则上由党委和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并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为了适应新信访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访工作标志性的日子,国家颁布了《信访

  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的出台是对建国以来信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的一次全面总结和肯定,是国家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尝试。从《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到《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到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边实践探索、边向法治轨道靠近的过程,国家将致力于建立一套系统而权威的规范信访活动的法律制度,将信访逐步推向法治化。

篇十九: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

  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xx年。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即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xx年2月。中央要求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增强办理透明度。中文名,信访制度。提出时间,xx年。应用学科,适用领域范围法学。适用领域范围,法学。特点。①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信访人。②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③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功能。①民主性和政治性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

  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②维权性和补救性在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况下。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

  也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况下。寻求维权和补救的手段。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或有效处理。因此可以说信访具有维权性和补救性。③监督性监督是对某一特定事项或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过程。来达到预定的目标。信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监督效果。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来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起到督促作用。

  发展阶段。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趋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

  年11月*又颁布的《*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第二阶段《*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文革”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

  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条例》还规定信访工作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处理意见不统一的。原则上由党委和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并设立了*办公厅*。第三阶段为了适应新信访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1995年10月28日。

  将信访逐步推向法治化。代表建议。xx年1月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

  《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地位和等级较低。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信访工作法规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逐步显现。特别是信访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比较零散。不便于执行和规范工作。

  制度改革。始于xx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恶性事件。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完善信访约谈制度。帮助地方反省问题。研究对策。督促落实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确保对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位西部省份*副局长证实。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取消排名确实减轻了工作压力。”该副局长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该省已经取消省级对地市级的“信访排名”。“让各个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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