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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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

2022-10-28 15:25: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人类的隐私意识和观念在远古时代就已有之,但隐私权概念的提出至今不过一百多年。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使网络隐私权面临严重的威胁。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时有发生,造成许多人不仅在财产上损失惨重,精神上也饱受折磨,并且对网络运营秩序和网络健康发展也造成损害等。因此,新的时代背景下防止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成为关系民生及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网络 隐私权 侵犯行为

作者简介:许少伟,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87-02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概念问世已有一百多年,国内外学者也提出了种种学说和主张,但关于隐私权的定义,迄今为止还未统一。

“网络隐私权”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并非法定术语。因此,与隐私权一样,网络隐私权目前也未形成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学者崔华强提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世界中,自然人和私人利益群体享有自决个人网络信息、个人网络空间,及其他个人数据依法受到保护,免受他人非法侵扰而独处,能够直接支配其网络隐私利益,并且在现实世界中也不因此而妨碍其独处的一种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1.基于网络空间而存在。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建立在网络空间这个范围内的,是现实社会中有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延伸到网络空间而产生的。

2.权利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网络隐私权专属于自然人及私人利益群体所享有,并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大陆地区民法学界的通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同样,二者也不能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3.权利的内容多元复杂且载体主要表现为数据。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涵盖个人的网络空间权利、网络信息权利及数据权利,不仅包括类似于私人领域空间中的自决权利,还包括个人所享有的信息和数据自决权利。由于网络具有数字化的特征,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人们的真实信息通过数字具象化在网络空间,而数字载体承载着个人隐私信息。

4.财产属性兼具权利性质。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属性,网络隐私权还兼具财产属性。在信息时代,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至高点。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及网络信息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

5.侵权行为易发且手段智能化。基于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网络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对隐私的控制能力大大削弱,这使得侵权者获得他人信息不再是件难事,也因此侵权者只需要具备相应的网络技能和特定信息,就能掌握目标人的隐私信息数据,并做出相应的侵犯隐私权行为。

三、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的发生机制

1.网民规模迅速扩大及上网方式愈加简便。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人数到达6.6亿,互联网已经成为公民日常生活重要内容,从基本的衣食住行,再到个性化应用领域,互联网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生活方式。我国网民数量早已跃居世界第一,如此多的网民并且还未实行网络实名,手机上网的便利性,对网络隐私权产生巨大威胁。

2.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行为的易发性。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虚拟性导致个人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很难得到控制,私人信息及私人空间极其容易受到侵犯。信息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不易控制,极易造成个人私密信息泄露。

3.部分网民网络道德的缺失。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得看不见摸不着,脱离了时间、地域、性别以及传统的道德束缚,部分网民便为所欲为。

4.侵犯网络隐私权不易被监管。网络空间由数量巨大的网点立体化连接而成,由于计算机信息的数字化虚拟化特性,除计算机IP地址是可较容易确定,其他信息相对较难确定,尤其是可随时变动的使用者,因此监管十分不易。

5.我国大部分网民的私人信息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薄弱。许多网民在利用网络进行各种活动的同时忽视个人隐私的保护,随意在安全防范能力较弱的网站储存重要的個人信息,在不知名的网站注册,填写各种透露个人信息的调查问卷等。

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

1.个人。众人最为熟知的侵犯网络隐私权是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披露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对他人网上活动进行记录和跟踪;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对他人的电子邮件内容进行监看和篡改。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用于获取他人私人信息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隐私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政府部门。国家政策的制定需要获得包括公民个人数据在内的各种信息,这就使得政府部门有权且可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公民的个人数据。信息化的社会又使得许多政府部门需在网上办公,公民的许多个人数据通过网络实现全国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但是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收集、存储、管理和利用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的同时,极易侵犯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例如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或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强制获取公民的个人数据,在网络监视中对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侵犯等。

3.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两种,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在用户毫不察觉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跟踪用户在网络上的活动,直接侵害用户的隐私权。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使用Cookies把自己的文件发送给访问者,与此同时搜索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制定用户的档案,这就使得某些网络内容提供商可轻易侵犯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4.部分软硬件供应商。部分软硬件供应商利用自己销售的产品,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或对其网上活动进行跟踪。

五、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的损害结果

(一)对个人造成损害

侵犯传统隐私权犯罪中,受害者的精神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其出现包括情绪低落、焦虑不安、羞愧等精神状态。这种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持续较长时间,将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病态,尤其是精神方面的疾病。由于网络隐私权不仅具备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属性,而且兼具财产属性。所以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除了会给受害者在精神方面造成损失,也可造成经济损失。

(二)对网络运营秩序和网络健康发展造成损害

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行为中,由于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缺失保护,导致网络用户的隐私处于时刻有可能被侵犯的状态。这种状态增加了网民们心理压力,降低了其对自己控制力的认可度,也导致了网络虚拟性给大家所带来的人性释放作用逐渐减弱等问题。长期处于这种情况下的网络运作极为不平稳,这对于网络有秩序运营、网络健康发展造成巨大损害。

(三)阻碍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网络作为电子商务的依托,商业网站可以收集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虽然在收集信息时,网站依法需要采用告知消费者后才能获取用户信息,但许多用户敏感的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相应的网络获取。例如一般网站会利用如Cookies软件,当用户访问其网站时,在用户不知情下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访问记录和习惯等信息。商业网站及网络服务商的私自采集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六、预防网络隐私权发生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1.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让其在宪法中能作为独立人格权,将其在民法中从名誉权中分离。提高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水涨船高,人们也会更加重视网络隐私权。

2.为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虽然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有明确对公民的个人的电子信息加以保护,我国多部法律也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网络隐私权相对传统隐私权毕竟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制定一部法律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网络用户及网络经营者在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个人或单位负法律责任并且受到处罚,并规定被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3.制定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特别法。我国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重视信息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调整,通过制定民法典、网络与电子商务隐私法及专门性特别法,建立一套自上而下、逐层具体的网络与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填补网络保护的空白。

(二)建立专门的保护网络信息机构保护网络隐私权

国家相关部门成立保护网络信息机构,挑选精通法律和网络信息技术的人员为机构成员。用以监督各网络服务商,保护网民的个人隐私,接受网民投诉、处理网络隐私纠纷、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等。

(三)提高行业自律保护网络隐私权

1.网络服务商及网站服务商在其从事网络服务过程中应声明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声明的内容各网站应依法根据不同的行业设置不同的内容和标准。

2.政府相关部门鼓励并督促网络行业的技术革新。针对网络黑客开发的木马病毒等,需通过不断的软件升级,技术革新来防范。

3.提高网络行业从业者自身道德素质。网络行业从业者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不仅其自身不会产生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还可对抗他人的侵犯行为。

(四)提高网络用户的自律性、道德意识和维权意识

使网络多姿多彩的是人的参与,若每个网络用户都有很强的自律性和很高的道德水准,都能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即使无意间得知他人的网络隐私也不传播、宣扬,那么就不会发生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

网络用户自身的维权意识对于预防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至关重要,应保管好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谨慎浏览不知名的危险网站,在浏览前仔细阅读该网站的隐私保护声明,清楚网站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情况;尽可能不下载不知名的软件,谨防计算机中毒;尽量减少在公共场所上网,电脑及移动设备接入不知名的公共网络等。

七、总结

在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的今天,除了享受网络带给我们各种便利和快捷的服务的同时,使用者網上的个人信息也在不断被泄露,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时有发生,造成许多人不仅在财产上损失惨重,精神上也饱受折磨。我国互联网起步虽晚,但早已互联网使用大国。然而我国对于规范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更加有待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健全。随着法治中国及“互联网+”等强国富民国家战略、政策的提出,大量法律及信息技术人才的不断探索,广大网民道德素质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等,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将实现突破,而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犯罪也将得到有效遏制,一个安全、高效、文明的网络新时代也必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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