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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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2023-05-29 13:30:13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实施办法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有效防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提高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服务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含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有效防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提高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服务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原则

以县为单位,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按照“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政府资助、多方筹资”原则筹集基金,基金由县级财政、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个人)共同分担,增强基金风险分担能力。

二、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风险基金

(一)镇卫生院医疗执业风险基金

1.筹资标准

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医疗风险基金,镇卫生院按照当年医疗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的次数调整镇卫生院下一年度基金分担比例,即:每发生一次医疗事故,镇卫生院分担系数相应增加20%。本年度未发生医疗事故的,下一年度按设定标准筹集。

2.管理方式

1)实行统一管理。基金实行县级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险赔偿之外的,由镇卫生院承担的赔(补)偿费用等。

2)赔(补)偿范围与比例。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对镇卫生院发生医疗纠纷,经当事双方协商、县医调委调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给予分段补偿,补偿的基础是在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后需镇卫生院承担的部分,其中,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基金承担90%,当事医院承担10%;金额为15万元(含5万元)的,基金承担80%,当事医院承担20%;金额为510万元(含10万元)的,基金承担70%,当事医院承担30%;金额10万元以上的,基金承担60%,当事医院承担40%

对当事医院承担的赔(补)偿部分,根据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由当事医院和当事医生分别承担。

(二)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基金

1.筹资标准

基金按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4000元标准筹集,其中:县财政配套1000/个,村医个人原则上按每个村卫生室3000元标准筹集(单个村卫生室人数少于2人的,筹集标准按每人2000元标准筹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当年医疗事故的次数调整村卫生室下一年度基金分担比例,即:每发生一次医疗事故村卫生室分担系数相应增加20%

2.管理方式

1)实行购买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与县级统一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将统筹资金的70%部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由中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医疗执业纠纷赔偿;剩余30%基金由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主要用于保险赔偿之外的、由村卫生室承担的赔(补)偿费用等。

2)剩余30%基金赔偿范围与比例。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对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经当事双方协商、县医调委调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给予分段补偿,补偿的基础是在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后需村卫生室、村医个人承担的部分,其中,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基金承担90%,当事村医承担10%;金额为15万元(含5万元)的,基金承担80%,当事村卫生室承担10%,当事村医承担10%;金额为510万元(含10万元)的,基金承担70%,当事村卫生室承担15%,当事村医承担15%;金额10万元以上的,基金承担60%,当事村卫生室承担20%,当事村医承担20%。以上基金达不到补偿比例的,由村卫生室、村医个人共同承担。

三、基金监督与管理

(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严格基金支付程序。经协商、调解、判决后,确认赔偿符合基金使用规定的,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剩余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卫生计生委提出赔偿申请,由县卫生计生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及时拨付。

(三)基金对以下医疗纠纷情形不予补偿:

1.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2.未按规定缴费的村卫生室或村医发生的医疗纠纷;

3.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私自采购药品、未经注册等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纠纷;

4.其他被认定为不予补偿的医疗纠纷。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村卫生室统筹基金的收缴;审核基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加强对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管理。

(二)加强基金监管。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经济赔(补)偿的,县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纠纷处理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通报全县各级卫生机构。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禁以筹集统筹资金名义增加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负担,严禁搭车收费。对发生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全县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县卫生计生委通过培训、例会等方式,宣传统筹医疗执业风险分担资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引导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合法执业,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7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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