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方案】含山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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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含山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2023-05-29 13:30:12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管理秩序,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含山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含山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含山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管理秩序,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整治、属地负责、综合治理、严格执法”为原则,依法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有效解决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大气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工作目标及整治范围

(一)工作目标。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准入条件,扎实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措施。加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力度,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非煤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建立非煤矿山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加强非煤矿山环境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管,实现矿山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   

(一)继续实行严格的非煤矿山准入机制

全县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各项规定;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及县有关政策要求;必须严格遵循“统一规划、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根据全县经济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继续从严控制新增设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批,严格规范改扩建项目审批程序。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县矿整办;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二)建立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

全面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建立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道路运输等管理台账,推动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督查指导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林业局、水务局、交运局)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有效维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督查指导单位: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公安局、交运局)

(四)加强现有非煤矿山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从源头控制扬尘污染,对非煤矿山开采、破碎、装卸、运输以及排土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严格落实针对性污染治理措施。穿孔爆破作业应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定期对采场内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在产尘和扬尘点安装干式收尘或喷淋降尘装置;皮带运输廊道实行全封闭;非煤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

完善物料堆场抑尘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喷淋抑尘设施。(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督查指导单位:县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

(五)有效控制现有非煤矿山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

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等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严禁将废碴或尾矿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体中;非煤矿山排放废水的受纳水体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督查指导单位:县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

(六)强化非煤矿山运输道路管理

有效治理运输道路扬尘。加强运输道路的洒水和保洁,强化运输车辆管理,驶出矿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输车辆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抛洒行为。(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督查指导单位:县交运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

(七)做好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位于高速公路、铁路、省级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风景旅游区周边等废弃非煤矿山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植被恢复、植树绿化、采坑整平、边坡整治,达到复绿标准。生产非煤矿山的裸露场地应采取绿化措施,有计划地进行边坡整治和采坑复绿工作,边开采边治理。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牵头单位:县矿整办;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安监局)

(八)依法关闭取缔违法违规非煤矿山企业

对现有非煤矿山(含停产)由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林业、水务、公安、市场监管、交运、城管和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对标检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由相关部门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牵头单位: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城管局、经信委)

(九)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对非法采矿行为一经发现,县矿整办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予以坚决取缔、关闭。(牵头单位:县矿整办;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交运局、经信委)

(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不定期深入矿山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存在的问题,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生产。(责任单位: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督查指导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安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委)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630日前)

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排查摸底,掌握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印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动员企业积极主动整治。

(二)整改验收阶段(201771日—1031日)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按照本方案的目标及任务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对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依法关闭,对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实施严格监管和整治措施,不断提升非煤矿山企业管理水平。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7111日—1231日)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督查,巩固提高整治成果。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结合实际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总结综合整治情况,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实现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协调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为加强对全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县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中:

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是实施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县环保局负责开展非煤矿山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竣工验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予以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并拆除。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盗采、越层越界采矿、损失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划定禁采区;对证照不全、禁采区范围内已设采矿权和达不到部门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的予以关闭;对采矿权设置及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调查摸底,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动态监督管理矿山资源储量;对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负责查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非法生产行为;核定矿山企业月度火工品供应量;对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查处私制、私存、私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相关证照过期、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打击运输矿石的“黑头车”;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矿山企业火工品。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检测和综合防治水土流失情况,依法查处矿山生产中水土流失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非煤矿山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审查,查处矿山非法使用林地和毁林案件。

县交运局负责牵头制定矿石运输管理办法,协助公安部门确定运输线路;打击车辆超载超限和道路抛洒等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矿石破碎的加工点,及时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查处矿山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县经信委负责制定非煤矿山节能目标,采取调荷避峰等限电措施;对被关闭矿山依法实施停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违法矿业活动制止不力的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参与办矿、入股分红、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加强监管,务求实效。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限期改正不到位的,予以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仍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

(三)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力推进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强化业主单位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非煤矿山所在地镇、园区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企业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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