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方案】兴城市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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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方案】兴城市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3-05-29 08:00:18 来源:网友投稿

兴城市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切实巩固绿化成果,严厉打击毁林开荒、非法露天采矿、采石、采砂等对森林及林地具有毁灭性破坏的违法行为,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方案】兴城市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林业方案】兴城市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兴城市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切实巩固绿化成果,严厉打击毁林开荒、非法露天采矿、采石、采砂等对森林及林地具有毁灭性破坏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市毁林开荒、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毁林开荒、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及林地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政管理秩序,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有序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我市采矿、采石、采砂等工程项目依法依规、高效集约利用林地资源,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1、严厉查处毁林开荒行为。

2、依法清理未取得国家和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所有非法露天采矿、采石、采砂破坏林地资源企业。

3、检查已依法办证的采矿、采石、采砂企业使用林地情况,包括:是否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行为;是否有非法破坏林木的行为;临时用地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了植被恢复工作。

4、严厉打击在重点林区(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水源地涵养区、风景名胜区)非法露天采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在上述区域从事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律从重从快严肃处理,确保重点林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5、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其他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17725日前)。市林业局协调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同时,各乡镇、街道开展细致调查,摸清本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情况。

2、集中整治阶段(726日至910日)。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已取得国家和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采矿、采石、采砂企业,检查其是否依法依规用地,发现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对在重点林区内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由森林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重点查处,追查到底,起到打击一点、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3、总结核查阶段(911日至9月底)。市林业局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明察暗访,对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办。对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职责分工

林业部门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严格查处、严厉打击;国土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按要求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开采权人不予年检;监察部门要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渎职失职、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质量评价,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水务部门要加大对在小流域内采砂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民政部门要坚决取缔违法违规修建的公墓,对现有墓地和坟地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消除乱埋乱占现象;公安机关要配合林业和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开矿采矿、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要加大查办和惩处力度;安监部门对应关、应停的非煤小矿山要明确关停时限,制定关停标准,要停止发放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保护森林资源工作负总责;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对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公诉和审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民政局、安监局、检察院、法院、各乡镇、街道等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联系电话:5136012

各乡镇、街道和林权单位要成立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和禁止林地开荒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和禁止小开荒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林业站长为具体责任人,要将此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谁监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不能以林权纠纷、群众造林积极性不高等借口推迟采伐迹地还林和放任林地开荒耕种。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进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要对本辖区内所有采伐迹地和林地开荒情况进行认真排查,确保全面完成还林任务。各村委会要对本村更新造林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随时检查是否有林地开荒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1416号)要求,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面积80%、更新造林第二年经补植成活率仍达不到85%,以及未按要求按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对未按期还林的林地经营者,可按相关合同规定取消其使用权,由林地所有者收回使用权并组织还林,造林后可通过再发包或流转等形式收回造林成本。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指派专人负责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各乡镇、街道迹地还林工作任务主要是按规定期限完成本辖区内所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更新造林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许可证中的面积和株数,确保迹地还林率达到100%。要结合造林工作任务安排,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本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组织人员把好整地、壮苗、栽植关,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还林质量,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初植幼林不得间种高稞农作物、喷施除草剂和为间种效益而毁坏幼树。

拥有采伐迹地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迹地整地和造林,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享受相关造林补助政策,林木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在林地内进行开荒耕种、建果园、养殖场和建大棚、房屋等,或以招商引资等名义破坏林地现有植被,对此类非法侵占林地现象要坚决依法打击。各乡镇、街道和林权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迹地还林和禁止小开荒、保护森林资源工作负总责。

采伐迹地还林和小开荒整治情况实行自查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林权单位,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完成情况进行逐小班检查验收,并将自查结果和工作计划及时报市林业局。

(三)加强管理,完善措施。

对迹地还林工作实行挂钩约束制度,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相挂钩。对林地经营者在采伐当年或次年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停止办理该林地经营者其它地块《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加大迹地更新造林还林组织领导力度。只有通过自查全面完成迹地还林工作的单位才可以申请办理采伐手续。要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责任,落实相关措施,依法加强林地开荒清理工作,力争全面消除林地开荒现象。

(四)加大宣传,认真总结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造声势,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意识。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行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有效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同时,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成果运用,注意拍摄、收集、整理、保存反映各辖区及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部署、工作措施和行动程序等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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