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民政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政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鸡泽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鸡泽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民政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政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鸡泽县民政局在民政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政务信息方面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本局各行政科、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执法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民政政务信息(除涉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 例外,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民政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 外,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 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县民政局承办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3.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二)民政行政处罚事项
1.法律、法规及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民政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处理结果等。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民政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办理情况等。
(四)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岗位责任、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及监督渠道、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对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民政执法事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鸡泽县民政部门申请向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按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对 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民政部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其它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民政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民政部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供或补充的资料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九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条 加强民政电子政务大厅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办事。
第十一条 我县民政行政部门和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民政局 鸡泽县 公示 【民政办法】鸡泽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