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制度】防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管理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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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防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管理制度(全文)

2023-05-28 08:15:20 来源:网友投稿

资产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省/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防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文化制度】防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资产管理制度(全文)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省/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单位建立由财政局、本单位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组成的资产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单位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五条  资产的管理要确保资产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避免资产流失或浪费,有效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业务中各种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为单位提供基本物质条件和经济保证。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固定资产,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的,不应重新购置资产,避免浪费。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节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管辖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本单位主管部门局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本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决策机构与职责:组长/副组长

(一)对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单位资产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三)负责审阅审批单位资产的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查核查等工作。

第十条  主要负责部门与职责:资产使用部门

(一)岗位:各部门负责人

1、组织编制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申请或使用计划,审核后向本处室资产管理岗提出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申请;

2、组织做好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工作的执行;

3、作为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完善本部门的资产日常管理措施,督促资产使用人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浪费、损毁、遗失;

4、配合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定期审核《资产使用明细表》后提交。

(二)岗位:各部门资产管理员

1、对本部门在用的资产进行登记,填写《资产使用明细表》,每月将表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处室资产管理岗汇总;

2、办理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申请手续;

3、负责保管资产,并参与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资产管理处室、财务室

(一)资产管理处室

1、岗位:资产管理岗

1)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2)负责单位资产的管理,做好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出入库资产登记,建立资产登记账等工作;

3)汇总各部门提交的《资产使用明细表》并每季度向局长汇报资产使用情况;

4)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进行设备的清点;

5)审核办理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工作;

6)对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出入库资产进行登记;

8)每年与财务室人员进行资产盘点,并做好相应记录。

2、岗位:仓库资产管理员

1)资产入库:入库前确定供应商厂商,货物名称和货物品质,清点数量,签字确认送货清单,退回不合格货物,记录资产入库清单;

2)资产出库:记录出库清单,凡领用资产必须经由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

3)资产保管要进行分类、定点存放,并定期检查,对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在危险品指定存放区;

4)每周对仓库消防设备、门窗等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局长解决。

(二)财务室

1、岗位:财务室负责人

1)参与单位资产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2)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资产付款、账务处理工作。

2、岗位:会计

1)登记资产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2)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3)会同本处室资产管理岗人员每年6月、12月,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账、物一致。

3、岗位:出纳

根据审批通过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购置与领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

(一)固定资产在购置前先与资产管理岗确认有无,如果申领物品库存不足,则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固定资产请购单》,请购单上应详细填写拟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预算金额以及购置原因等相关内容。具体规定参照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二)编制预算外,因特殊需要请购的固定资产,应详细说明购置原因及添购效益。

(三)资产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岗人员依据采购申请与采购合同,对所购买的资产的规格、型号、质量、数量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资产管理员填写三联《资产入库单》分别由本处室、使用部门及财务室留存,同时更新固定资产明细账。

(四)仓库管理员将购置物入库。

(五)财务室会计付款需依据供货商发票及验收报告,并在财务核算系统中记录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

(一)资产管理岗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坚决杜绝账外资产,对于暂时无法入账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统计台账及统计报表。

(二)资产使用部门领用资产需根据实际需求,由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由分管领导及局长审批后,到资产管理岗人员处领取。

(三)资产出库前,仓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检查领用物品是否完好,经确认无误后交付物品,按规定填写《出库登记簿》。领取物品后,领用人签字。

第四节  产权登记、界定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五节  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本处室及各部门须落实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应当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发现资产需要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及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单位所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须报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须统一交财务室出纳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财务室出纳须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第六节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第二十条  资产内部转移调拨,由资产调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拨单应明确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内容,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调出部门负责人对调拨单中所列资产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提交本处室资产管理岗审核,本处室负责人对固定资产调拨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产调拨双方办理资产移交,资产调入和调出部门在资产调拨单上签字确认。资产管理岗人员对资产内部调拨过程进行监交,并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调拨完成后,资产管理岗人员凭资产调拨双方签字确认的调拨单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财务室会计变更固定资产卡片。

第七节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室、资产管理岗组成盘点小组每年至少两次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编制盘点报告;固定资产盘点人员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第二十三条  盘点小组人员将盘点结果与账簿、台账记录进行逐一核对,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核实盘亏、盘盈资产原因,核实后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如因资产使用人员保管、使用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损坏的,应由资产使用人员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处室负责人对资产盘点清查报告及盘亏、盘盈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本单位分管领导对资产盘点清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盘亏、盘盈资产处理建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局长审阅资产盘点清查报告,经党委会研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盘亏、盘盈资产的处理建议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出现盘亏、盘盈资产时,由财务室会计按照审批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经审批确定负赔偿责任的,由单位纪检人员督促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八节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根据相关上级部门要求申请报废:

(一)已经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继续使用无法满足质量要求或发生危险的。

(三)维修费用过大,不如报废后更新经济的,或者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四)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和检查后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资产管理员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管理员鉴定后,经报局长、党委会和相关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记录台账,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室。财务室依据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因人为或其他非正常原因而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书,内容包括报废资产名称、型号、报废原因、相关责任人等。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室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资产的原价、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资产的现状、报废原因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置及责任认定建议。局长及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室准备相关资料报相关上级部门进行审批。相关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单位资产管理员按照审批意见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如需个人承担理赔责任的,由单位纪检人员督促责任人进行理赔。财务室根据相关票据、文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员凭相关文件、票据销记固定资产台账。

第九节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国库,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十节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部门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每月将《资产使用明细表》报资产管理岗汇总。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岗汇总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计划,交分管领导及局长审批。改进计划审批通过后,下发至各部门实施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必须内容完整、统计真实,无虚报、漏报、瞒报、拒报。分析报告需包含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处置、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耗材、办公文具、卫生用品、照明用具、水电暖设施配件等。由本处室剔除采购申请,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审批、采购。

第三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由本处室资产管理员统一保管,并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需使用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领用单,内容包括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领用人等。领用部门的负责人对领用单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字。本处室负责人对领用数量、类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批。资产管理岗人员按照审批通过后的领用单登记低值易耗品台账,并要求领用人登记,仓库管理员按照领用单发放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节  公车使用管理(一般公务用车)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由本处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组织考核,驾驶员须服从本处室安排。公车使用人员根据实际用车情况,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途,目的地,预计公里数。用车部门负责人对用车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本处室负责人对用车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已审批签字的用车申请进行派车,并填写车辆使用登记簿,内容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使用人员、目的地等,车辆使用登记应与用车申请一致;车辆返回后,由驾驶人员通知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返回时间、实际运行公里数进行登记,并与车辆使用申请书预计的公里数进行核对,差别较大的,应进一步追查原因,并向本处室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监督部门定期对公车使用合规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公车私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节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修复为主,换件为辅的原则,坚决纠正只使用不保养和以修代替保养的做法。凡能自行处理的车辆故障,应尽力自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制度。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本处室督促检查,其它保养由本处室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技术状况合理安排。车辆维修或保养必须实行事前报告。车辆需要维修、内饰更新或保养时,先由车辆驾驶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报请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到定点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或者保养。长途车辆在外必须修理时,必须征得用车领导同意,并电话向本处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事后应补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车辆修理开支超过2万元的,须经党委会商议同意。车辆修理完毕由经办司机按照财务审批权限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本处室要建立各车辆的维修档案备查,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五条  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司机不得擅自增加维修(保养)项目,确需增加的必须告知本处室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报修车辆修复后,司机接车时,应认真检查维修项目并核对无误,在维修项目单上签字确认,交回复核。

第四十六条  车辆需维修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全程参与维修接洽、商谈,和司机一道监督修车质量和进度。特别是重点部位的维修和更换重要部件时,要全程跟踪,确保维修质量。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维修、增加维修(保养)项目或不到指定厂家维修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司机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四十八条  司机须凭《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方能报销维修或保养费用。报销费用时,车辆管理人员须签字证明。

第四十九条  车辆保险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本处室办理。

第十四节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内控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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