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方案】2015年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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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方案】2015年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2023-05-27 19:25:09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冀粮政〔2015〕23号)的有关要求,为确保2015年全市粮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方案】2015年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粮食方案】2015年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2015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冀粮政〔201523号)的有关要求,为确保2015年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下简称执法监督)规范有序,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1.行政执法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手段和措施,并明确了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河北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对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推进全市粮食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措施。

2.行政执法监督是督促和约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督促各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可以有效促使各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通过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维护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3.行政执法监督是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既要处罚违法行为,也要保护合法权益。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就是为了防止由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使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督促粮食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和谐。

二、执法监督对象、时间和内容

1.执法监督对象和时间。本次全市执法监督的对象为各县(市、区)粮食局及市局各执法处室、粮食行政执法大队。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时间为20157-9月份。

2.执法监督内容。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县(市、区)粮食局和市局各执法处室、粮食行政执法大队2014年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执法监督实施步骤

1.执法监督的组织。本次全市执法监督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抽调市局有关处室部分执法人员组成执法监督检查组。

2.自查自评。71日—717日,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各执法处室、粮食行政执法大队对照2015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要认真准备自查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做到自查报告内容详实、台帐清楚、材料齐全、卷宗完备。各县(市、区)粮食局和市局各执法处室、粮食行政执法大队自查自评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作法,好的经验举措,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建议。自查总结于717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李志强,联系电话(传真)0310-3013771  15833081028 ,电子邮箱:hdlsjlzq@163.com )。

3.市局抽查。720日—831日,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各执法处室、粮食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抽查。抽查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查阅执法案卷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案卷、抽选一定数量行政执法人员测验通用及专业法律知识等方法进行。抽查时,将按照本方案附件内容进行打分,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因被评价单位原因,未能提供所需材料的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将酌情扣分。

4.省局督导抽查。8-9月份,省局对各县(市,区)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督导抽查,重点抽查各地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请各县(市、区)粮食局搞好配合,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5.组织案卷评查。在省、市局督导抽查期间,还将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范围为2014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卷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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