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办法】防城港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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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防城港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文档)

2023-05-27 19:20:15 来源:网友投稿

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市文化志愿者在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结合我市文化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防城港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防城港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文档)


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市文化志愿者在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结合我市文化志愿者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文化志愿者服务,是指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的志愿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文化志愿者组织,是指以“自愿参与,各展其才,共建海洋文化名城共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原则,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各志愿者服务队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文化志愿者,是指在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成员。文化志愿者以自身能力、文艺专长,为社会和大众提供无偿的文化服务,在参与文化志愿活动中体现人生价值。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口号:热爱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六条  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市本级成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服务总队),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成立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

第八条  服务总队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服务总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为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服务总队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布置、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条  服务总队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委员会,负责市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的组建、日常管理、活动规划和运作。

第十一条  服务队接受服务总队的指导,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及协调等工作,有规划、有组织地开展我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创造、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和空间的基本任务和职能。

第十二条  服务队要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项目对文化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服务队要建立文化志愿者的培训上岗制度,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发给文化志愿者服务证件,并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定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服务队要为文化志愿者服务提供交通、安全、卫生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队要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公益宣传工作,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的高尚精神,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鼓励和吸引广大市民和外来建设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艺专长和艺术才华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到文化志愿者行列中来。

第三章  文化志愿者

第十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向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后成为文化志愿者: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

(二)年龄在14周岁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身体健康;

(三)具备相应技能及艺术专长;

(四)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户籍不限。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与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二)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

(三)对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文化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文化志愿服务;

(六)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七)可以申请退出文化志愿者组织;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

(二)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三)遵守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九条  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文化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者要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每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文化活动的时间须达到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要指定一名活动负责人,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必须正确及时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及其他事项,并及时报服务队备案。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一)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等社区服务网络和乡镇文化站、乡村文化活动室等乡镇文化服务网络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二)参与市大型文化活动的志愿工作;

(三)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中心(市群众艺术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文化服务;

(四)广泛开展“种文化”活动,传播各类文化基础知识,对基层文化团体和文化爱好者进行培训和辅导;

(五)参与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六)参与企业文化、乡镇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等的建设;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应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积累到一定数量,可分类享受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有关集体休闲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服务总队或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防城港日报、“文化有缘”公众微信平台等文化媒体,对累计服务时间长、服务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三次以上或一年内不参加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服务总队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除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外,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吸纳企业、社会团体、热心人士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进行资助或捐赠资金,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和文化志愿者。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防城港市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文化志愿者,我承诺:自愿服务,奉献社会,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防城港市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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