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综合管理能力,依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磁县卫生局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综合管理能力,依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纠正国有资产管理缺位、效率低下及流失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做到所有单位的全覆盖,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配置等。
标本兼治、查防并举。立足长远,边清查、边整改、边完善,推动机制创新,健全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二、检查对象
卫生系统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
三、 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本单位资产登记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账、物、卡不一致的问题;审批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擅自购置、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完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失管、失控、长期闲置等问题。
2.资产使用方面:主要检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是否实现资产数据实时更新;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收益所得是否按规定全额缴入县级国库。
3.资产配置方面:主要检查资产配置是否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否存在超预算配置的问题;资产配置是否本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是否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问题。
(二)检查依据
以国家和省、市2016年出台的政策为依据,重点是邯郸市新出台的以下政策:
1、《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邯财〔2016〕4号)
2、《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邯财资〔2016〕14号)
3、邯郸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邯财资环〔2016〕67号)
4、《邯郸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邯财资环〔2016〕68号)
5、《邯郸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方法》(邯财资环〔2016〕69号)
6、《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邯财资环〔2016〕70号)
四、方法步骤
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清查、解决整改问题阶段
1.全面自查自纠(2017年2月20日-3月31日)。主要工作包括:
(1)认真排查解决存在问题。卫生系统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照此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深入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厘清责任,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2)各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工作总结连同自查自纠表(附表一至表四),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磁县卫生局财务股,汇总报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2.重点监督检查及整改阶段(2017年4月1日-20日)。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同时,卫生局抽调人员对部分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于4月20日前将重点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连同审核汇总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3.纠错整改阶段(2017年4月21日-30日)。根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和卫生局重点检查情况,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纠错整改。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不重视、不认真、走过场以及发现问题为零、发现问题后不纠不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彻底以及后期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纠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做好迎检、纠错、整改的其他工作(2017年5月1日-31日)
(二)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6月1日-30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深入研究问题根源,查找原因,提出具体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并将此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总结,务于6月30日前,经主要负责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卫生局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分工,落实到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肃纪律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检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督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