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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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2023-05-27 10:55:2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6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保护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实现关爱全覆盖,健全完善家庭、政府、学校三方面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措施,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家庭监护责任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不断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工作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照《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老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一旦发生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极端事件,公安机关要迅速介入、深入调查案情,依法严肃惩处失职留守儿童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教育警示广大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坚决杜绝“一走了之”“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现象发生。

2.落实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全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全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建立本村(居)委员会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要强化村规民约,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报告备案制,依法制定监护人责任清单,详细告知其应尽的法定监护责任以及不履行监护责任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对象的核查密度和频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区民政局要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要支持和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思想动态及在校学习、生活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所在乡镇(街道),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联系和交流。强化假期管理,以送达书面清单的方式将留守儿童交付给村(居)民委员会,实现学校与村(居)民委员会无缝衔接,避免形成管理空档,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生命安全。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课后、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依托各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日间照料、课后辅导、自护教育、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组织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通过青少年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干预和个案帮扶。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按照“谁发现谁报告”原则,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报告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即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街道)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排除风险隐患,做到发现、报告、转介、干预、帮扶工作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生活困难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女童等重点对象,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分类实施救助保护。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十六周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群团组织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牵头工作和日常工作。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沟通情况,解决跨部门具体问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强化激励问责。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保护工作流于形式的,予以严肃处理。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等宣传解读工作,主动借助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各类阵地,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理念、方法和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要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正面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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