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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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23-05-26 12:05:12 来源:网友投稿

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

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和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沉陷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五条发改、财政、审计、公安、信访、法院、房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部门。研究制定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办法,编制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统筹安排项目改造计划,协调推进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由各区政府根据《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规定,发布征收决定。

第八条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报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第九条各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

各区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各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各区政府应当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一条各区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数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征收人需提供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

2.被征收人需出具采煤沉陷区内的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照。

3.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安置方案、自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征收主体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偿标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4.被征收人需出具搬离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后的住房证明,新住房不能在采煤沉陷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

5.同意原房屋产权灭籍并拆除。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低于政府测定的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的,各区政府可以在制定奖励优惠办法时,以奖励形式按政府测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由被征收人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及楼层费,楼层费最高不得超过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的20%。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价较大的,各区政府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办法时,应当给予一定优惠。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房面积部分可按照以下标准出资: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砖混结构240/㎡,砖木结构260/㎡,简易(其他)结构280/㎡。选择市中心区域由政府出资购买商品现房安置的,在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安置地点差异按不同标准出资,出资平均标准为200/㎡。

2.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被征收房屋5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上靠到50平方米。上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60%结算;上靠50平方米后及50平方米以上被征收人享受10平方米优惠面积,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80%结算;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照新楼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程序给予补偿。

4.采煤沉陷区棚户区被征收人回迁高层楼房安置,按《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1)平房住宅。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0%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5%的建筑面积。

2)多层楼房住宅。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8%的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2%的建筑面积。

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享受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私有产权登记。

5.采煤沉陷区棚户区被征收人回迁市中心区楼房安置的,由各区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各区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经认定符合补办房屋产权证照条件的,应当给予补办。

对认定为不符合补办房屋产权证照条件,但符合住人条件的无照房屋,按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的50%400元)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和临迁租房补助费及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各区政府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征收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合法非住宅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补偿安置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拥有1户以上有照房屋,原则上按1户安置,剩余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程序给予补偿。

第四章奖励与补助

第十九条(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征收房屋范围内,按地域划分区片,确定搬迁奖励,每1个区片按期全部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按房屋重置价格的25%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和残疾证的,补助1万元。

(二)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补助5000元;

(三)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且该直系亲属与被征收人属同一户口簿,并提供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补助5000元;

()低保证和残疾证不属于征收范围的或者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收低保户、低收入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有照住宅房屋,且被征收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被征收人无能力结清差价款的,各区政府核实后,给予安置1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楼房,政府和被征收人实行产权共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需交纳的补差款部分,可根据原房货币补偿价格核算出对应的面积,以原房面积扣减核算出的对应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增加面积部分归政府所有,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好转后,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进行回购)。公有产权部分由政府按照保障房政策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居住的无照房屋属家庭唯一住房,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经各区政府核实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对其无照房屋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的50%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安置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的60%结算;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按新楼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原房补偿款可以进行抵扣。被征收人搬家费和临迁补助费及附属物享受有照房屋待遇。

()制定货币补偿清单,列出居住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和价格补偿清单经同级审计部门审核后公示。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采用统一文本,在文本的适当位置要注明所属区域安置形式,对相关资料、补偿协议和清单、补偿款发放明细等立卷归档,将补偿清单和补偿款发放明细上报待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各区政府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规定,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对改造区域内产权人和使用人姓名不符,房屋产权继承人不清等问题,进行现场办公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区政府对己搬迁完毕的房屋要进行验收、拆除,并负责协调征收范围内的水、电、通讯等设施的拆除和迁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征收工作进行验收并负责本办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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