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巴彦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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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巴彦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3-05-25 09:45:17 来源:网友投稿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实施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巴彦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巴彦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实施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巴彦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巴彦县辖区内利用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等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以及水库、鱼塘、水田等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监管和验收管理。

第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手续办理

第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提出拟建项目申请,经县政府同意或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开发协议后再向住建局提出拟建项目选址申请,县住建局出具此项目的初步意见;县国土局根据规划初步意见出具用地初步意见。

第六条 光伏发电站项目涉及环保、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及占用江河、水库行洪区域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行业管理规定提出相关意见。

第七条 所涉及部门提出意见后,县住建局出具规划意见文件。

第八条 县国土局要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等各类未利用土地以及利用水库、鱼塘、水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其用地允许以租用方式取得,经建设单位提供租用合同等相关资料后,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出具备案文件;对项目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第九条 在巴彦县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投资主体(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发改局办理备案手续。

光伏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应提供备案申报材料,具体为: = 1 \* GB3 ①申请文件(附规范文本); = 2 \* GB3 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 GB3 ③中标通知书、用地审批文件或用地协议。

第十条 县电业局按照县发改局相关文件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协调上级电网出具接网意见。同时上报送出配套电网建设初步意见,协调上级电网企业规划投资同步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根据住建局规划意见、国土局备案意见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涉及防洪区水域的由县水务局出具准许开工的建议后,向建设单位下发准许开工通知。

第三章    工程监管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管涉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行使监管职责,并将检查监管情况报送县发改局。

第十五条 由县发改局每月向省发改部门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由县发改局全面负责我县各类光伏发电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具体为:组建项目验收工作组,检查和指导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协调解决影响验收工作的主要问题。

验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或竣工验收的申请。

2.县发改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验收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初审。

3.初审合格的项目,县发改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的分类和建设完成情况,牵头组织电业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工信局、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以及聘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完成验收工作组的组建工作。

4.项目验收工作组在对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完成情况、总体目标实现情况,投资完成及相关验收资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情况认定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县电业局积极协调上级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向发改局如实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审批文件或项目建设用地备案意见、用地协议、建设规划意见、环评意见、安评意见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开工通知及光伏电站竣工验收报告以及送出电网竣工验收报告、购售电合同等),县发改局进行项目验收备案。

第五章    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

第十九条 县电业局积极协调上级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条 由电业局负责协调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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