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保障体系,规范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办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保障体系,规范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的来源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级财政每年应按照工作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补助政策。
第三条 公益金扶助对象。主要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扶助。
第四条 公益金支出范围。
(一)一次性救助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每年一次常规项目的健康体检;
(四)住院护工补贴保险;
(五)急重症120院前急救服务。
第五条 公益金分配原则。省级财政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将县级人均财力、计生特殊家庭人数、独生子女家庭比例、补助政策落实率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其权重各占25%。
第六条 公益金发放程序。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的可以按照特殊程序执行,即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审核,并上门发放。其他情况按照一般程序执行。直接补助个人部分,由被扶助家庭提出申请,经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助;非直接补助个人部分,由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结算。
第七条 公益金管理责任。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级公益金预算,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公益金用途及时拨付资金,对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省级公益金预算,按照因素法测算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县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并核实公益金扶助对象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项目资金的绩效自评。
第八条 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目标指标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公益金的绩效目标。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待遇,确保公益金能够及时足额用于救助对象;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按政策规定得以有效保障。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计生家庭及救助对象基础信息真实、准确率;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位率;帮扶对象建档率;确保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比例;救助对象称心满意率。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
评价方式:采取单位自评、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的方式进行。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每年1月份,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对本级上年度公益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各市、县自评报告再评价,计算各地区最终得分,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信息公开: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政策落实情况,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绩效问责:本着“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实行绩效问责。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分配以后年度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各地要将公益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列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公开举报电话,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公益金,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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