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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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5篇

2022-11-08 15:35:05 来源:网友投稿

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5篇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  此后我镇召开了全体村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会议对细则进行了专题的学习和讨论党委副书记孙玉民同志就细则出台的政治背景重大意义及重要内容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5篇,供大家参考。

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5篇

篇一: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

  此后我镇召开了全体村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会议对细则进行了专题的学习和讨论党委副书记孙玉民同志就细则出台的政治背景重大意义及重要内容进行了专题的辅导要求各支部要组织党员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细则深刻领会细则的重大意义以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细则落实特别是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教育和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等重要环节上抓好落实为强化党员队伍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发展党员自纠自查报告

  发展党员自查是落实党员发展的重要机制环节,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发展党员自纠自查报告,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发展党员自纠自查报告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肃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文件统一部署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范标准,重点围绕材料不规范、入党材料缺失、程序不严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未落实等方面,全面展开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党务工作水平,确保党员发展规范、高质、有序。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入党材料不规范的问题。重点自查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个人思想汇报、政审结论性意见、《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书写格式及规范程度。自查入党申请书、志愿书、个人思想报告等材料是否为本人亲笔填写;个人思想报告与本人日常工作是否相结合,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宗旨;个人学习生活经历和学历等情况是否如实填写,字迹是否端正等。经审核未达标的材料一律退回整改。二、关于入党材料缺失的问题。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上报一篇思想汇报,定期汇报工作、生活和思想动态,思想汇报由各支部统一审核保管。三、关于程序不严谨的问题。对照党员发展程序不严谨的“五种表现”一一自查,我局今年有1名发展对象,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已超过一年,经支部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报局党总支备案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及时向全局公示;入党介绍人均参加了吸收新党员大会;支部大会投票均采用书面形式,并将书面票汇总后存档;及时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县直机关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学习;谈话人在与发展对象谈话时,均认真记录,评价客观准确,有效避免雷同重复的情况;未发现对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审批无故逾期的情况。四、关于档案管理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的问题。对照“专室、专柜、

  专档、专人管,统一条目、统一格式、统一事项、统一标准,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损坏”的要求,严格落实专人、专室、专管制,落实档案整理、查阅、转接等工作,确保档案统一格式、统一条目。加强人员培训,减少废档,提高党员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实现建好、管好、用好党员档案。

  发展党员自查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镇的发展党员工作水平,规范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知的要求,镇党委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了细致认真的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情况为了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我镇自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后,第一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学习,并对学习实施贯彻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镇党委在党委中心组织学习会议上专门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对《细则》原文进行了学习;在分析党员队伍建设,审查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的会议上,再次组织学习了《细则》,会议要求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吃透《细则》精神,务必在抓落实上下功夫。此后,我镇召开了全体村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会议,对《细则》进行了专题的学习和讨论,党委副书记孙玉民同志就《细则》出台的政治背景、重大意义及重要内容进行了专题的辅导,要求各支部要组织党员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细则》,深刻领会《细则》的重大意义,以“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细则》落实,特别是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教育和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等重要环节上抓好落实,为强化党员队伍建设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此次学习,全体党员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支部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和工作规范化,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起到了保证作用。二、党员发展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一是量化目标考核,坚持常抓不懈。党委坚持把党员发展工作做

  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健全党员工作责任制。镇党委按照组织工作的年度计划,建立组织工作机构,加强对各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镇党委和各村各镇直党组织专门配备组织员,全面做好发展党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镇党委把党员发展作为对各村支部绩效考评的指标之一,列入年度考核,确保了农村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在党员发展的关键环节上,镇党委及时跟踪督查督导,确保了党员发展工作的健康运行。

  二是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切实保证党员质量。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要求,坚持和把握好党员标准,认真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切实把握好“入口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工作中做到了“三严一加强”,严把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新发展党员比例。按照坚持“六不发展”原则,严把政审考察关,复查审批关。严格纪律。对不符合党员发展标准或不按规定履行入党手续的,坚决不予发展,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推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三是加强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均衡发展,适度增长”的原则,切实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一是注重发展高中以上文化青年、妇女生产一线的党员,改善党员队伍的文化、年龄、性别和一线党员的比例。二是注重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整体素质。每年镇党委从村级班子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需要出发,以镇党校为依托,坚持对党员干部轮训一遍,使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三是注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为党组织不断增加新的血液,奠定良好的基础。

  **年,我镇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工作方针,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严格执行全县发展党员宏观调控计划。目前,镇发展党员计划已经下发,各支部正在完善相关材料,计划于6月底召开党员大会,完成**年党员发展计划。

  三、存在的问题1、重视程度不高。个别支部没有将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如何建设农村党员队伍缺乏必要的研究和探索。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了抓党支部班子建设而忽视了党员队伍建设。个别村支部只有在整顿班子、进行村级组织换届时才想到发展党员,缺乏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2、发展党员源头不畅。申请入党人特别是农村女青年要求入党的人数不多。3、作用发挥不够,缺乏吸引力。一是表现在组织活动上,循规蹈矩,按部就班,无创新、无突破,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不积极,组织性不强,个别党员甚至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二是表现在农村经济发展上,虽然有想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想法,但由于市场经济知识欠缺,经营意识差,无从下手。三是表现在服务人民群众上,服务意识淡薄,小农思想较重,思想上放不开,缺乏为党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建议1、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要坚持和完善基层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包括民主推荐制度、共青团推优制度、培训考试制度、预审考察制度、发展公示制度、讨论票决制度、预备党员跟踪教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预警督查制度等。2、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结合起来。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使他们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和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时,组织、引导党员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关心爱护党员,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3、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选配、培训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党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改进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转变工

  作作风,努力做到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广大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认真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及时做好新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4、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镇党委每半年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实名通报。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5、注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从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确保我镇发展党员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地进行。

  发展党员自查报告范文在校党委组织部的领导下,我院党总支遵循发展党员“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自接到校党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自查通知后,认真对**年~**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院不断完善发展党员政审、考察、公示、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员素质不断提高。**年至今,发展党员情况如下:**二、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每年都按照校党委组织部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按照计划发展党员。(二)综合各班人数、年度综合表现,通过本人申请、辅导员推荐、

  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党课培训,合格者颁发党课结业证。安排培养联系人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考察。

  (三)入党积极分子通过考察、群众推荐、党内外评议,确定发展对象,并派党小组组长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经支委会讨论是否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并进行公示。召开吸收预备党员大会,对每个入党申请人进行逐个讨论和表决,形成审查意见,报上级党委。

  三、发展党员手续审查我院组织发展党员手续逐步齐全完善,自**年以来主要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鉴定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团组织推优表、外调材料、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座谈会、政治审查报告、党课结业证、党支部综合培养报告、转正申请书、个人一年总结。党支部的会议记录完整,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入党材料上填写的时间与各种记录具有一致性,符合逻辑关系;入党材料一般没有涂改,入党材料按规定存入本人党员档案中。四、存在问题通过自查,我院党总支不存在违规入党、不够年龄入党等情况,但在保证发展质量和数量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对正式党员的监察力度不够。2、对新党员的继续教育力度不够,存在前紧后松的情况。3、党员档案缺乏有效保管,由于学院办公室经过几次搬迁,导致**~**年部分未转走党员档案的部分材料遗失。4、**年~**年部分党员档案中的《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鉴定表》和《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缺少相应签名和盖章。5、对毕业未转走党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缺乏有效联系和监督。6、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不全,回执联缺乏有效管理。

  五、采取措施1、加强入党后的继续跟踪教育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发现个别人入党后出现自我放松倾向。针对这一情况,将充分利用学生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成立若干学生党建工作小组,它是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的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是立足于基层并服务于基层的学习型、服务型组织。将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带头作用,协助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以丰富多彩的具有充分党味的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2、建全监察制度,检查目标实施情况由党总支牵头,建立合理制度,组织普通学生对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目标和要求进行量化测评,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学生党员的日常行为,包括工作、学习、生活行为进行稽查,重点检查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上课出勤情况、遵守宿舍纪律情况、有无不良行为等,实行不定期抽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各位党员设立的目标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3、加强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完善健全党员档案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全面建立起党员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更新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证归档资料适时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存放、能随时查阅;对新发展的党员档案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进行归档、保存、移交;完善程序、基层台账,确保党员档案规范化;不断更新党员联系方式,积极和未收到回执联党员联系,确保排除口袋党员。

  

  

篇二: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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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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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纪工委、党工办党群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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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

  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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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的。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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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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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公示材料等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7、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8、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9、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0、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

  1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12、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3、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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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党工委将对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四)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在该村、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工作的或在该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三年的。

  5、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6、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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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由晋中开发区党工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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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

  发展党员工作整改报告

  一、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度,扩大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队伍。明确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责任,党支部对每一名入党积极分子都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教育计划,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同时还建立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档案,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

  二、在发展党员宏观管理方面,明确了各党支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系统党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党员队伍建设状况进行分析,根据需要提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意见,逐级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基层各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程度,向系统党委报送本支部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系统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计划进行严格审核,对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进行综合协调,防止发展党员数量大起大落,实现均衡发展。系统党委书记还对三年未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进行提醒约谈,督促他们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发展党员工作。

  三、在履行发展党员程序方面,建立健全了发展党员票决制。各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党员转正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整个发展党员的过程党办人员全程指导参与。同时对在发展党员责任追究

  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在培养考察和政审等工作中不细致,不认真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造成“带病入党”的,系统党委要追究党员所在党支部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四: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

  晋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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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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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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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纪工委、党工办党群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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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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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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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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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公示材料等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7、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8、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9、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0、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

  1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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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3、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1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党工委将对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四)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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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在该村、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工作的或在该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三年的。

  5、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6、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由晋中开发区党工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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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发展党员预审未上党委会整改

  adherepresentfocuslongtermfourwindsoutstandingproblemsaccordingscientificworksimpleconciseprinciplesimplementinglawsystemthinkingreformstrengthenbuildingworkstrengthen1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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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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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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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纪工委、党工办党群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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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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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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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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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公示材料等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7、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8、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9、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0、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

  1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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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3、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1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党工委将对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四)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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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在该村、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工作的或在该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三年的。

  5、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6、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由晋中开发区党工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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