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民政局行政决策后跟踪反馈及评价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始兴县民政局行政决策后跟踪反馈及评价制度,供大家参考。
始兴县民政局行政决策后
跟踪反馈及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民政局组织的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进行反馈并作出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四条 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民政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七)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民政局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民政局人秘股是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机构会同民政局人秘股具体负责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八条 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局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一条 民政局人秘股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民政局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决策作出的调整建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局领导班子审定。局领导班子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民政局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