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汤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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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汤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023-05-26 08:05:12 来源:网友投稿

汤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汤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供大家参考。

【法制制度】汤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汤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体、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专职法律顾问、聘任制专职法律顾问或兼职法律顾问设置。

第四条 聘任制(兼职)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法律或者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二级以上律师资格,或者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在本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好社会声誉;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五)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

本级政府机关内部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优先聘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除外)。

第五条  雇员制专职法律顾问由县人社部门按照本制度聘任制专职法律顾问的条件,依据选聘程序公开招考选拔;兼职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本制度兼职法律顾问的条件或者在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中组织遴选。选拔和遴选的人员经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聘为法律顾问。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职期与县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的法律顾问,应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与县政府立法项目、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审查以及实施后评估、清理等工作;

(二)参与制定县政府重大决策或者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为县政府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

(四)为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为涉及县政府的诉讼、调解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或者代理服务;

(六)参与县政府对重大经济活动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和洽谈等工作;

(七)承担政府法制前沿理论课题研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法律建议;

(八)提供法律信息、咨询、培训、宣传服务;

(九)协助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指导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十)承办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报酬及享有相关待遇;

(二)对所承办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拒绝有违法律、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四)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守秘密;

(三)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从事有损县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承担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按县政府领导指示委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相关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或者召集会议研究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条  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或者参与有关重要活动,接受法律咨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代县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涉及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按要求派人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

县政府法律顾问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文书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义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政府法律顾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解聘并公告:

(一)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违反法律、纪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或者撤销、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六)从事有损县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的;

(七)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1年内2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2年内未接受分配任务也未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九)在任期间由于健康或自身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提出辞职的;

(十)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给县政府造成损失的,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每年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审核后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兼职法律顾问以及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所需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

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相关工作的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0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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