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意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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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意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实施意见

2023-05-24 17:10:1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2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意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监察意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2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阜政发〔2013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指导全市政府督促检查抓落实工作。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把督促检查作为一把“利剑”贯穿政府抓落实工作的始终。

(一)坚持依法督查。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程序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督促检查工作职能。

(二)坚持围绕中心。着眼全局,紧扣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部署,积极主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坚持实事求是。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客观实际,如实反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党委、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坚持改进作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发扬“钉钉子”精神,深入基层一线,善于发现问题,敢于较真碰硬,做到真督实查、善督会查。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全面督查和第三方评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明确督查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巡视、审计、监察等事项;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四)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事项;

(六)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报告需要落实的事项;

(七)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

(八)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九)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工作意见和建议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

(十)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内部参阅资料等反映市政府工作的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三、健全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市政府督查与市委督查、人大监督、政协评议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政府绩效管理、民心网等新闻媒体监督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分工负责。市长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负分管责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是抓落实的第一助手,其他各位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分头协助分管副市长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和综合协调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市本级督查事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根据落实结果配合相关部门问责问效。

(三)分解任务。市政府研究决策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和落实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要求,做好综合性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紧急和难易程度,确定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梳理完毕,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目标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

(四)立项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事项要进行登记并明确承办人,承办人要拟定督查内容、方式和办结时限,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交办或督办。各县区、部门和单位对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名义交办的事项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督查,需提前1个月提交督查计划,逐级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限期报告。认真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转型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阜政发〔2015〕 号13号)精神,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综合反馈落实情况。对紧急督办事项应即刻办理反馈,一般事项的督办反馈时限为5个工作日,涉及问题复杂、承办单位多、且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督办反馈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办结的督查事项要反馈进展情况,不能办理的督查事项要说明原因。各县区、部门和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和反馈情况。

(六)回访复核。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专项工作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抽查、复查、明察暗访,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发现的问题,除应保密事项外,还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落实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督查通报。将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抓落实的督办责任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对各项工作落实进度和效果,定期进行目标考核,每月进行督查通报。严肃纪律约束,对落实不力,未完成任务的,实行约谈、诫勉谈话;对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躲避责任、推诿拖沓、打折变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八)对账销号。市政府督查室对所有督办事项要建立落实情况台账,详细记录督查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落实进度、反馈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跟踪督办,办结一项、销号一项。

(九)督查调研。各级督查室要围绕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采取明查暗访、联合调研等形式,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每阶段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调研中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专员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设置督查专员。选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敢于担当、善于抓落实的有关人士担任政府督查专员,协助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大保障力度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环境,为督促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对抓落实工作的领导,把督促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力量配备,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参照省、市政府的做法,在不突破规定职数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科级干部担任督查室主要负责人,选聘得力干部担任督查专员。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查职责的机构,配备得力干部,明确督查工作联络员,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督查干部的培训,开展专题研究、案例分析和专项培训,提高督查干部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的能力,培养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干部队伍。

(三)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督查工作信息网络、评估和反馈平台,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通信设备,确保督查工作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取得实效。同时,要保障督查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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