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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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3-05-24 12:10:14 来源:网友投稿

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精神,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起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扶优抑劣、规范纠偏,促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形成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综合执法、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横向互动,队伍稳定、经费保障及时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工作体系。建立预警监测平台,实现及时预警、及早引导、规范处置。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处置程序,将防范和处置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宣传教育形成常态化,社会公众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民间融资氛围。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存量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全县金融稳定形势得到有效维护。

(三)工作原则

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合法合规行为给予支持,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很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加强防范预警,减小发生概率。坚持打早打小,遏制风险传播,防止引发其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风险发生。坚持依法打击、依法追赃、依法善后、依法维权。规范处置程序,讲究策略方法,规避次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系统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探索完善民间融资管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挤压非法集资滋生的空间。强化政府统筹协调督导,地方各级政府属地防范和处置职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承担社会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积极发动广大社会公众参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防范和处置格局。

二、重点整治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鉴定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五)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不实、误导性描述。(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不得将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完善风控手段,加强内部管理。(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3、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的,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三、主要整治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1、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县政府融资办会同各金融管理部门县级派驻

机构和县工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根据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

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县工商局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县政府融资办和各金融管理部门县级派驻机构,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 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行“重类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

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5、加强内控管理。由各金融管理部门县级派驻机构和县政府融资办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 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

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6、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责任单位: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暨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

1)落实县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县政府对全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统筹部署全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强化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融资办(以下简称县处非办)。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则,建立应急机制;执行、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全县非法集资风险研判,适时向各乡(镇)进行风险提示;组织跨县、跨乡(镇)案件处置协调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2)落实各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3)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形成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职责明确、响应迅速、相互支撑、互为保障的行动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明确部门内部工作机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非市场准入管理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  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级政府明确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事前防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结合行业管理方式和法律法规,制定防范和处置工作规则、方案和实施预案,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加强防范预警,杜绝原发性非法集资

1)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创新工作方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建立全县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预警平台,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要注重加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信息收集工作,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效率。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用,防范非法集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对象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记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3)切实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处非办。

4)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约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金融活动。对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和变相提供保护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5)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加强和扩大防范教育宣传的领域和范围,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社区、村屯、进千家万户,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力量,不断夯实防范非法集资的群众基础。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强化正面激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3、加强教育宣传,建立社会化防范体系

1)推动社会宣传与行业宣传相结合。县处非办负责制定全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新特点,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进行系统宣传。各级处非部门、宣传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有关媒体要对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给与支持。在加强社会宣传的同时,指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各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

2)日常宣传与专项宣传结合。各地区要在县宣传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宣传教育活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要注重结合专项活动进行宣传,在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排查清理等专项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强化宣传教育。要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对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领域,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切实提高公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要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疑虑,平息争议,澄清不实新闻报道,防止舆论炒作。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不盲目听信谣言,依法理性反映个人诉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加强金融机构营业性场所的宣传。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网络优势,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金融机构要按照管理部门和处非办的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利用信息显示屏等媒介,宣传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信息。

4、强化依法处置,处理好打击、善后和维稳的关系

1)继续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

2)依法妥善处置跨县、跨乡(镇)案件。按照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责任的工作原则,做好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承担牵头处置责任的乡(镇)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办理的乡(镇)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要妥善做好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工作,加强涉案地之间沟通协调,严禁单方面擅自处置资产,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3)全力做好追赃挽损。要全力做好涉案资产的追缴、变现,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处置政策和方案,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

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和资产形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资产最大化保值、可行的处置方式,规避因案件拖延造成的资产损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做好案件资产清理清退工作,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4)落实维稳属地责任。非法集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利益主体复杂,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乃至极端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简洁明了、便于操作,做到职责任务明确、应对措施具体可行。各地区要切实履行维稳职责,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要准确区分案件的性质,及时准确制定统一宣传口径,组织专门力量解释宣传。要准确区分非法集资组织者、参与组织活动人员、掮客和参与群众,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案发地(主办地)与涉案地(协办地)要切实加强合作,及时通报民情社情,防止群体异地联动,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5、改善融资环境,依法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1)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担保类、经纪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将其信用情况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要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群众批评舆论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规范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发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

3)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全面落实县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

6、夯实基础,强化防范和处置工作保障

1)进一步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小组建设,保证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工作培训。

2)加强工作保障。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同时对案件善后处置经费提供有力保障。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决定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动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验收、评估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统筹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融资办,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相应领域从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职责。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在县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部署和要求下,组织对本地区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各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乡(镇)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县政府融资办负责全 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 务;负责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领域风险整治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县本级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银行牵头负责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县政府融资办负责辖区网贷风险整治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业务性质认定,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融资办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牵头负责辖区股权众筹风险整治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业务性质认定,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融资办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牵头负责辖区互联网保险风险整治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业务性质认定,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摸底排查,提供金融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对整治工作中实施市场退出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县商业局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牵头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配合对商品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负责配合对文化艺术品类(含邮币卡)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直各通讯公司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信访答复口径,指导全县各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各专项工作组、各乡(镇)政府制定本领域、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69日前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要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从业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关情况进行摸底,筛查确认纳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的从业机构名单;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动员精干力量,采取多渠道、地毯式摸查方式,摸查本地区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力求没有疏漏,通过现场核查或约谈等方式逐户核实企业信息,全面摸清底数。各乡(镇)要在完成摸查工作的同时,建立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统计体系,实现一户一档,长期持续动态掌握企业发展状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将摸底排查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分属领域和整治意见,并报送各分领域工作组。此项工作于20167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责任。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相应领域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从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各乡(镇)报送的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从业机构分属领域、合法,合规性认定和整治意见进行核查、确认,并反馈各乡(镇),作为各乡(镇)政府开展整治 工作的依据。此项工作于2016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专项工作组、各乡(镇)政府按照本方案 6个分领域工作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逐家、分类出具整治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11月底前完成。

(四)督查评估。各专项工作组和各乡(镇)领导小组分别组 织自查,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11月底前完成。

(五)验收总结。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和各乡(镇)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本地区的整治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12月底完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报送上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1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区域经济实现持续 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联合行动,综合整顿。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清理整顿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专项工作组要从各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整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源头防范,长效监管。乡镇、各部门特别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

管。建立健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实施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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