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南宁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及其管理。
第三条 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南宁市体育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由南宁市体育局根据比赛、培训成绩、时间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实际贡献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并给予发放。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励金额(含税)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15万、10万、4万、3.5万、3万、2.5万、2万;
(二)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1万、0.6万;
(三)在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2万、1.5万、0.8万、0.6万、0.5万、0.4万、0.3万;
(四)在区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0.3万、0.2万、0.16万、0.14万、0.12万、0.10万、0.08万。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名次,按上述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金。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的主力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每人获得1份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接力组)项目的替补队员,按名次奖金标准发给0.5份奖金。
第六条 运动员取得一项或者两项(含两项)以上应获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金额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奖励金额标准相同。
教练员在一项奖励中涉及2份或2份以上奖金的,按最高1份奖金予以奖励。
一名获奖运动员涉及多名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输送教练员或者带队比赛教练员的,各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按照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分别在各自有关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中进行分配。
第七条 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个人项目的现任主管和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1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
团体(接力组)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2份奖金。
集体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3份奖金。
第八条 青运会、区运会个人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8份奖金;带队比赛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2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
团体(接力组、双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2.3份奖金。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发给1份奖金,输送教练员发给0.8份奖金,带队比赛教练员发给0.2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发给0.3份奖金。
集体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带队比赛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各发给3份奖金。
现任主管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或者输送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为同一人的,发给1份奖金。
第九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安排到有功单位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项目,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的奖金申报工作,由南宁市体育局商南宁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运动员是指在国家体育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注册或交流为南宁市的运动员。
教练员是指培养了南宁市运动员,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或者南宁市体育局认可的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输送教练员、带队比赛教练员。
现任主管教练员是指运动员获得名次时,对运动员亲自指导和训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广西队或者南宁市教练员。同一训练单位中运动员由几名不同教练员各指导训练半年以上的,这些教练员均视为该运动员的现任主管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亲自对运动员进行半年以上(含半年)时间的系统指导和训练,并将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同一训练单位中运动员由几名不同教练员各指导训练半年以上的,这些教练员均视为该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
启蒙输送教练员是指第一个发现未进行过系统体育训练的运动员,对其进行初级系统体育指导训练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
带队比赛教练员专指在青运会和区运会中带领运动员参加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教练员。
有功单位包括涉及到所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体育训练、输送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申报工作,由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南府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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