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巫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交通办法】巫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2023-05-23 20:35:18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农村公路路网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重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巫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巫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农村公路路网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社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制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做到有路必养、管必到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规划;下达养护管理任务;统筹安排市、县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分配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五条  县公路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工作检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乡级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负责乡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与各村(居)委会签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三)指导村(居)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养护管理经费,开展村级公路养护管理。

(四)负责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确保一般公路病害和自然灾害及时得到整治和修复。

(一)将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养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确保日常养护管理到位。

(二)采取集中养护与经常性养护相结合、以经常养护为主的办法进行养护,每年集中养护不得少于4次。

(三)引导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主动参与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

第八条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事故。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标准统筹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县发改委、县交委、县扶贫办负责筹集所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条 县农委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安监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要求:保持路面平整干净、路拱适度、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无占道堆码、行车顺适,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中的泥结碎石路面养护要常备碎石等材料,每公里不少于2030立方米。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损毁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进行修复,保障畅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街道)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换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种植。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县路政大队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乡级公路、村级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任何工程建设和修建房屋、搭建其他构筑物。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管道、杆线、电缆等设施,应经县路政大队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九条  对农村公路上的路政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应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县路政大队备案。乡镇(街道)无权查处或无力查处的,要及时向县路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由县交委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落实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定额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硬(油)化道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泥结碎石道路每年每公里2000元。公路重大病害和重大灾害灾后重建经费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相关规定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乡镇(街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县交委报送财务报表,年底报送财务决算表。接受监察、财政、交通、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县交委要按年度向县政府报送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筹集及拨付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交委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县公路局、路政大队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县考评办,作为全年综合目标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交委按照县公路局提供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情况,拨付养护补助经费。对养护管理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和资金;对不合格的乡镇(街道)扣减当年养护补助经费;对管养失位、道路技术状况差、限期不整改的乡镇(街道),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2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巫溪县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巫溪县 养护 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办法】巫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