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办法】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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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2023-05-23 20:20:12 来源:网友投稿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巫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巫溪粮食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12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权属县政府,储备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商务局是县级储备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负责行政管理、储备结构等,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认定承储资格,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市级宏观政策和县政府要求,会同县商务局制定财务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发行巫溪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所需贷款计划,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下达的收购计划,组织实施储备粮收购工作。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县级储备粮贷款资金筹措及管理;积极应用先进的科学储粮技术,加强县级储备粮保管及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含数量核查)包括日常检验和监督检验。日常检验由承储企业负责;监督检验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计划主要包括新增、轮换、销售等。

新增储备粮计划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根据县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结合县级财力情况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承储企业组织执行。

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实际库存和品质情况以及入库年限,按照国家或市上规定的储藏年限,提出分库点年度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调整或减少县级储备粮,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下达销售计划,承储企业组织执行,并将各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备案。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收购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包括新增储备和轮换。

第十二条  收购方式按照高效、低成本原则,由承储企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新增县级储备粮收购价格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巫溪支行确定。

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县财政局核定。粮食库存成本一经核定,不得任意改变,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收购的粮食应是当年产新粮食,收购上年生产粮食应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同意后实施。收购的粮食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县级储备粮。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市上规定执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储存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市或县规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食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常规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温度、湿度、水分、虫害密度、酸值、过氧气化物等条件;

(四)具有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资产状况、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合理布局、县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及费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储备粮管理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依照上述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重点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三)承储企业不得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四)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承储企业应进行经常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存储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安排承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巫溪支行。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食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县级储备粮在轮换出库前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即:稻谷每3年轮换100%,小麦每5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大豆每2年轮换100%,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提前轮换,但不得延期轮换。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底前向县商务局提出下年度县级储备粮分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计划、轮换方式等情况,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审定后下达承储企业组织执行。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县商务局下达出库令,承储企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级财政或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产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七章    县级储备粮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设施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库资产不得用于为他人担保抵押贷款、出让和商业开发等,若确需改变用途或性质的,由县国资监管中心、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章  县级储备粮资金、补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利息、价差、运输损耗、储存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等由县财政承担。管理费用包括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新增粮食入库费用、检验检测费用。

储备粮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巫溪支行贷款解决,县级储备粮占用农发行巫溪支行贷款资金利息,按实际储备粮数量和国家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由财政部门拨补。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巫溪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接受农发行巫溪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管理,最大限度节约管理费用,节约的管理费可与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用于仓库建设和设施改造等。

第九章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巫溪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粮食法规等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检查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帐簿、凭证;

(四)对粮食仓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巫溪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调减储存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发放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不再具备储存条件不及时取消储备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情况,又不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在储备粮食监管中营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巫溪支行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立即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按规定上报的;

(四)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形成空库,影响县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挤占、挪用、截留粮食收购贷款资金的;

(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七)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和县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帐表不符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九)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的;

(十)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十一)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十二)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三)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十四)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十五)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六)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粮食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商务局责令储备粮企业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等纪律处分,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并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巫溪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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