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把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根据《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修订)(清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学前教育“民办公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把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根据《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修订)(清市教[2014]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公助”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本办法的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设施设备、教师工资补贴、师资培训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县区域内经批准开办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诚实守信,规范办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办幼儿园。
2.通过市规范化幼儿园验收,且上一年年检结果为“合格”。
3.达到本县设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并严格按照省、市、县规定完成收费备案及公示。
4.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办园。每班按规定配备两教一保。
5.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依法为幼儿教师购买社保,并实现工资逐年增长。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列入补助范围的,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在园幼儿人数,按每学期每人200元(即每年每人400元)的标准,核定当期的补助经费。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县财政负担70%(详见附表《2015—2016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投入计划》)。每年补助额不得超过当年预算控制数,如果超过控制数,则调低补助标准。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程序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补助资金申请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分别在每年7月15日前,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将在规定班额范围内注册的在园幼儿人数及申报资料送县教育局审核。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含幼儿园基本情况)、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情况、年检情况、收费审批文件、教师工资发放表和社保购买凭证等。
2.县教育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发现申报资料不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办。若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名单汇总交县财政局核准。县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拟给予补助的幼儿园名单在县主要媒体公示7天。如无异议,列为当期补助对象。
3.县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核准的幼儿园名单、人数、补助金额、公示材料于8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
第九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集中支付。
县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民办公助”专项奖补资金后,及时配套本级负担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到受补助的幼儿园。
第十条 建立基础资料登记备案制度。接受补助的幼儿园要建立教职工名册和幼儿名册,幼儿名册应包括每学期招收的幼儿姓名、户籍、监护人资料、退学、转学等基本情况,并如实填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利于核对和接受检查督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县有关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取得经费补助的幼儿园应当对专项资金按规定列账管理,完整反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补助,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