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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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2023-05-23 17:00:13 来源:网友投稿

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市安全生产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事后奖励、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资金扶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项目立项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

(一)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在我市的中央、省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本市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安全事故预防设施项目;

(四)安全事故调查、执法装备购置、执法监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项目;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考核、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

(六)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监控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七)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八)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等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报单位有欠税、恶意欠薪、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项目,实施全额补助。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  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且项目投入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为实施项目申请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实施对项目贷款进行全额贴息的方式补助,贴息补助额上限为50万元。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安全事故预防设施、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监控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项目评审管理费、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试验外协费、设计费、编程费、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线路基础建设费、网络线路租赁费、资料印刷费、项目评价或验收费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直接实施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设备租用费、宣传推广费、资料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化和宣传项目制作费、项目评价或验收费等。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每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项目类型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申报单位最近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4、申报单位近两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使用情况证明;

5、申报单位专项资金合规使用承诺函;

6、申报单位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意义及必要性、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预期效果分析、项目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9、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权威专家或机构评诂报告等)。

(三)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属或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省属或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

(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属或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省属或市属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直接实施的项目,由镇街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对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对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应由专业第三方开展预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审查依据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考。

(三)经审查评定,拟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调整扶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扶持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扶持计划。

(四)申报项目获立项批准后,由于申报单位自身原因而未执行或者放弃使用资金的,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资格;申报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若上一年度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获立项实施的项目按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初审和审核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项目拨款申请书。

(二)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1、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及完成情况;2、项目综合效益情况;3、项目质量;4、是否达到项目申报预期目标;5、项目的科学合理性。

(三)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制定自验办法、组织开展自验情况;2、项目质量是否通过自验。

(四)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1、专项资金投入情况明细表;2、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到位情况;3、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人员、经费落实情况;4、项目资金管理档案资料情况。

(五)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者应附上的文件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均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邀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市财政局或专业第三方机构等,组成工作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于重大项目或者涉及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邀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验收费用从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申报其他项目的参考。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获得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其余单位获得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报请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手续。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单位出具指导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毕后,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验收单位再次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手续;仍无法通过验收的,取消资助,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要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说明原因,并于当年度的11月底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结转。项目无故未开工或者无合理理由的,一律不予结转。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收到资助资金后,按照各自使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可选取项目对安监、财政等部门审批、拨付、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资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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