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云阳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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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云阳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2023-05-23 14:50:13 来源:网友投稿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云阳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云阳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涉及全县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包括:

(一)交通、水利、能源及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新型工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

(四)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本县域内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广大市民关注的项目,其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提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议;

(三)负责督促、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

(四)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投资概算控制和招投标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资金已经落实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县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每年930日前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送县重点项目办;

(二)县发改委(重点办)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部门汇总;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经过专家咨询,进行综合平衡;

(四)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县重点项目办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的退出和补充机制,做到“有进有出,总体平衡”,项目的增减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县重点项目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责任制。每个重点建设项目都要确定1名县级领导负责联系。各县级责任领导要切实承担起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地、拆迁、供电、供气、资金筹措等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日常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管理责任,明确项目工作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及联系人,并报县重点项目办备案。项目责任单位联系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需报县重点项目办备案。

第十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28日前向县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报表,真实反映项目推进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说明并提出建议。

项目责任单位每年620日及1220日前向县重点项目办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半年小结和年度总结。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议,通报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分析项目推进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各职能部门进行政策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县重点项目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监察、发改、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重点项目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月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每季度向全县通报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结果。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县重点项目办牵头,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评办,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重点项目的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投资及工程形象进度、建设管理、信息报送三个方面。基本分为100分,具体量化评分标准为:

(一)工程进度及投资70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的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扣分。完成投资额每超1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项目建设管理20分。

1.项目建设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四制”管理的得4分,否则缺一项扣1分。

2.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健全的项目领导班子、有专门工作人员、有详细的建设计划、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得4分,否则缺一项扣1分。

3.项目建设的审批、规划、用地、环评等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的得4分,每缺一项扣1分。

4.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的得4分,每发生1起安全责任事故扣1分。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5.认真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矛盾问题的得4分,未处理或拖时间处理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信息报送10分。

1.按时报送项目月报表,及时维护更新云阳重点工程网相关信息的得6分,迟报、漏报一次扣0.5分;

2.按时报送半年、全年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的得2分,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

3.按时申报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责任单位实施项目个数设置项目难度系数。

(一)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

3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

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难度系数1.01

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难度系数1.02

1亿元-1.5亿元(1亿元), 难度系数1.03;

1.5亿元-2亿元(1.5亿元),难度系数1.04;

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1.05

(二)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项目责任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个项目整体完成情况。一个责任部门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项目责任部门实施重点项目的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责任部门实施1个项目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责任部门每多实施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1,数量系数最多不超过1.05。责任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责任部门最终得分。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年终考评分为四个档次:

一档:项目责任单位考评得分为100分及以上的,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并报县委、县政府授予年度 “云阳县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档: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不含100),按一档标准的80%给予奖励;

三档:考评得分为80-90(不含90),按一档标准的60%给予奖励;

四档:考评得分为80分以下(不含80),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评结果纳入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考核。项目责任单位荣获“云阳县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表彰的,在县委、县政府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中享受加分,加分分值根据当年考核评价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县政府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市、县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有关部门应视其情节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本县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六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依据下达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展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树木伐移、消防初步设计审查、人防规划设计意见等前期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予以主动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和工程开工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适时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投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县财政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多渠道做好融资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应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融资需求。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专项资金支持。要强化招商引资,积极地吸引社会资本、外来资金投入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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