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忠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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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忠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23 14:05:07 来源:网友投稿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忠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忠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本办法只针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忠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供销社、县果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协调小组下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委),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新型职业农民应热爱农业,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二)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有适应农业职业要求的劳动能力,有志于投身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者。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为高级的原则上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大中专职业院校、函授学历、自考学历等)。

(四)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参加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级别理论学习、实习操作和专业技能水平结业证书;具有三年以上生产经营实践;达到或已评定为农民技术职称(或结合认定工作评定为农民技术员)、通过了专项农业生产技能鉴定、或在一定范围内被公认的土专家、田秀才。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初级:1.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其生产的科技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单位面积产量和实现的经营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同类项目其他一般农户的水平;

2.一个职业农民新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

3.具有实现经济收入目标的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见附件5)。

(二)中级: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初级。一个职业农民新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倍;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初级的扩大1倍以上。

(三)高级: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中级。一个职业农民新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上;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中级的扩大1倍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的申报对象,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柑橘办)如实填写《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认定推荐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并附申报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柑橘办)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公室按照认定的条件、标准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 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的名单,在县农委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公示提出异议和反映的问题由县农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复核,调查核实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县协调小组。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最后确定的初、中级认定名单,由县农委行文正式明确,并上报市农委备案,拟认定的高级名单报市农委审核后正式行文通知。

第四章     认定对象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县农委颁发统一制作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优先享受政策扶持、接受培训、培养和指导服务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包括认定对象个人及家庭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五条 建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制度和自愿进退机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对认定对象进行一次复核验证,合格者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套取惠农、支农资金的;

3.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4.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产业项目申报评审、贷款贴息、土地流转、农业保险及金融信贷担保等方面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县、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引导、鼓励和帮助持证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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