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梅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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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梅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2023-05-23 13:45:10 来源:网友投稿

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梅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梅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及梅州市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全面推进我区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区政府、东升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划分以区、东升园区管委会、镇(街)为单位的二级网格,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网格划分和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为区、东升园区管委会和镇(街)。根据辖区内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以东升园区管委会、镇(街)为基本单元将管辖区域合理划分为8个网格,分别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西阳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东升工业园。要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每个镇(街)网格必须落实环保联络人至少2名、东升园区管委会必须落实环保责任人至少5名,各镇(街)和东升园区管委会网格责任领导1名。

(一)一级网格

以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东升园区管委会、水务、住建、农业等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力量,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成立梅州市梅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局长担任,成员有东升园区管委会、国土、住建、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务、卫计、安监、工商、食药等部门。

2.明确网格区域内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

3.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沿江沿河企业、涉重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

4.利用现有的水、大气环境监测系统等环境监测网络和技术力量对全区范围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控制。

5.负责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对本网格区域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承担本辖区日常监管执法任务,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二)二级网格

以镇(街)为区域划分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街),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配合一级网格全面排查沿江沿河企业、涉重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一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各镇(街)确认1名分管环保工作的责任领导,各镇(街)依托现有的站、所、办确认2名以上的环保联络人员。

3.对本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的行为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汇报。

4.各网格环保联络人员负责日常相关环境协调工作,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网格依法查处。

三、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环境保护局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政府职责

1.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大力推进污染减排,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确保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2.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倡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4.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5.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7.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大环保经费投入,促使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监察机构等环保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8.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二)区环境保护局职责

1.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固废、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保护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5.督促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6.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8.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各责任主体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辖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9.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10.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东升园区管委会职责

1.全面排查园区内企业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处理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人制度,管委会确认1名分管环保工作的责任领导,确认5名以上的环保责任人员,对东升园区环保工作负责。

3.对园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的坚决予以打击。

4.园区环保责任人员负责日常巡查及相关环境协调工作,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园区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领导汇报,并及时依法查处。

5.负责编制、实施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园区内项目总量分配;负责园区内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区监察局职责

1.负责对各镇(街)、东升园区管委会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2.配合环保部门对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3.配合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五)区发改和科技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牵头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

5.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1.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技改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凭备案证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5.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七)区教育局职责

1.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教育课堂。

2.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创建“绿色学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八)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4.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丟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九)区司法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2.监督劳教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3.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职责

1.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2.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3.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采矿和利用土地行为。

4.负责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灾情险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1.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查处工作。

(十四)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1.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机动车减排相关工作。

3.协调指导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4.负责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5.负责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十五)区水务局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3.依法加强对江河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河长制”实施方案,由属地镇(街)负责清理;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4.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5.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十六)区农业局职责

1.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

2.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十七)区水产局职责

1.负责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对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江河生物多样性和江河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十八)区畜牧兽医局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落实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减排设施,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2.负责监督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1.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2.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4.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2.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区统计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3.负责协调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二十二)区林业局职责

1.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6.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二十三)区旅游局职责

1.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2.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报上级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上报登记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工商局梅江分局职责

1.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粤府办〔201424号),规范登记条件。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环境保护部门对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抄告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4.依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查处。

5.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环境污染的行为。

(二十六)区金融办职责

1.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2.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十七)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对全区食品药品行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负责对全区食品药品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管,主动查处污染环境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

(二十八)区法制局职责

1.负责审核、审查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3.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网格监管责任

区级网格责任人要加强与镇(街)的联动,指导、协调解决镇(街)上报的相关问题,并按照一定比例对网格内企业开展检查。要结合实际明确区与镇(街)的环保管理责任和分工、增补纳入监管企业、提高巡查频次、细化各类执法文书等。区政府将不定期对各镇(街)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督查情况将与巡查频次要求一并纳入考核。

(二)摸清网格污染底数

各网格责任人要掌握网格内各类排污企业的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必须做到“四个清楚”:一是清楚企业生产工艺,掌握污染物的产生情况;二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治理工艺,掌握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三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排放,掌握污染物排放去向和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清楚企业环境风险环节,掌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加强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企业监管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大对网格内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核查,尤其加强获红、黄牌环境保护信用评级企业的现场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在各类环保审查中均不予通过;对因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逾期未能完成的,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四)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发环境事件

区环保局信访室要及时调查处理网格内企业环境信访案件,按照规定的期限答复信访人;对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各镇(街)、东升工业园管委会要安排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区环保局信访室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处理处置情况。

(五)主动服务网格企业

各网格责任人要主动宣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指导企业维护污染物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内部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档案资料等。

(六)加强网格企业信息管理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强网格内企业的信息收集,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保护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一企一档”信息数据库,为环境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有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梅州市梅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区各职能单位、东升园区管委会、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网格化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东升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本级对辖区的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组织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逐步建立并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执法能力

一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镇(街)、东升园区管委会建立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三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对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达到对应标准。

(四)落实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区各职能单位、各镇(街)、东升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不当、处置不当等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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