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固镇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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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固镇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2023-05-22 20:30:18 来源:网友投稿

固镇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固镇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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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国资)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国资)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活动要公开、透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国资)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财政(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

(一)处置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二)处置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三)处置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公务用车的处置按照《固镇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涉及房屋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律由县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单位处置资产的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

(三)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报经资产处置行为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置。未经批准,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处置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年度终了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

(六)财政(国资)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变更、纠纷调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财政(国资)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财政(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财政(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动态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财政(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国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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