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重庆市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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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重庆市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精选推荐】

2023-05-22 18:55:1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农改办发〔2016〕2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万盛经开区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重庆市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重庆市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精选推荐】



关于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

工作的指导意见


(渝农改办发〔2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万盛经开区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1号)要求,现就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业设施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快速推进,农业设施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权属不清、保护不严等问题,制约了其效能的发挥和投资建设的积极性。明晰农业设施产权,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有利于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其发展农业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激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助推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创新;有利于提高农业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提升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农业农村改革部署,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维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农业设施管理,盘活农村资源,坚持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有序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农业设施产权制度,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发挥农村产权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中的作用。

三、登记范围

农业设施权属登记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一)生产设施。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等。

(二)附属设施。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

(三)配套设施。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农产品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

四、登记的主要内容

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投资人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业设施权属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投资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具体登记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内容和环节。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农业设施投资人,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然人等。

对于投改股后形成的农业设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可以一并登记为农业设施投资人。

(二)登记条件

办理农业设施权属证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2.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设施用地在区县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签订了设施用地协议和进行了建设方案备案。

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5年及以上。

(三)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乡(镇)政府提出农业设施权属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验收资料;项目资金审查报告或证明,以及股权证明;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2.初审查验。乡(镇)政府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审核公告。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补正。

4.登记颁证。经公告无异议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业设施权属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内,并向申请人颁发《农业设施权属证》。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业设施,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农业设施权属证必须要载明以下事项:农业设施名称、所处位置、权属人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时期,以及其它应载明的事项。证书式样见附件。

(四)权证时效

农业设施权属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原则应不长于农业设施投资人流转农村土地的期限。

(五)登记机关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它要求

1.农业设施建设投入中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应在农业设施权属证书中予以明确标注。

2.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自2016121日起在全市涉农区县全面启动。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落实专门机构,明确人员,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有关管理制度,精心组织,确保顺利推进,取得成效。

(二)加强指导服务。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涉及政策法律多,牵涉面较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人员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把工作做实做细。在办理农业设施权属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实地查验、证书工本费等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三)严格统计监测。各地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准确及时掌握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要灵敏反应、时时跟踪。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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