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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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2023-05-22 18:10:14 来源:网友投稿

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并结合交通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公开要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的政务公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并结合交通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的政务公开管理体制为目标,全面提升交通行政工作水平,为广大群众关心了解交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交通局机关及其隶属单位和全市交通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市交通局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由市局法规处承担,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事宜。

第二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条 按照法律的要求,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交通行政工作秘密的前提下,交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交通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局领导成员

1、交通局职责范围及局领导成员;

2、交通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3、局属单位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4、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5、道路运输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6、水上运输、安全监督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7、交通依法行政规划、计划及实施情况;

8、公路建设、道路和水路运输发展、统计信息;

(三)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

9、国家颁布的规范交通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

10、地方人大及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交通行政行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1、交通运输部门、省厅和市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依法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12、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受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奖惩办法;

1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方式;

(四)市交通局重要工作部署

15、重大公路、道路和水路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6、公路、水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预防信息及应对情况;

17、交通局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便民利民措施等;

(五)交通行政执法情况

18、交通行政检查及处罚的主体、程序、标准、依据、结果、行政救济权等情况;

19、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程序、依据、结果、行政救济权等情况;

20、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21、交通行政执法维护公路建设、道路和水上运输市场秩序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22、人民群众观注的“重点、难点、热点”交通执法问题及其重大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查处情况;

(六)需要以市交通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23、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内重大突发水上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24、全市公路及其附属设置(包括:桥梁、隧道)因质量问题突发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25、其它需要以交通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七)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26、对于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的事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依据《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指南》的规定程序,向局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局属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报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六条 市交通局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本溪市政务网网站公布;

(二)本溪市政务网本溪市交通局网站公布;

(三)本溪市交通局内部网站公布;

(四)局属单位网站公布;

(五)市交通局新闻发布会公布;

(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七)在办事场所通过图版、电子屏、网站公布;

(八)其它方式公布。

第七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应按照《市交通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本办法要求,主动及时地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并提交局办公室、法规处等主管部门审核;

(二)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对拟公开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意见,报经局主管领导签批后及时公开;

(三)市局法规处负责监督指导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法规处在报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向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提出公开意见、建议: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并且列入《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目录》的,但有关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有关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疑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就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申请公开的个别事项。

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时限

第九条 市交通局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十条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市交通局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交通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依法定期限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情况,应按照《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重大公共突发水上安全、公路建设质量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和市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公布要求予以公开,本局可以转载复制并结合实际适用予以具体公开。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六条 局长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局法规处具体承办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机构和人员承担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其中:公路处由路政科负责、运管处由法规科负责)。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所作规定,列出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指南,并完成实际文件的汇总。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法规处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指南,对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全市各级交通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省交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市交通局办公室对政务公开事项需要进行涉密审查的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机关党支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把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方案,并依法监督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兑现奖惩。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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