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通知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人社方案】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通知

2023-05-22 13:10:14 来源:网友投稿

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市政府、丽水军分区同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通知,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通知



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市政府、丽水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符合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丽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三、安置方式

丽水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区各单位共同承担;各县(市)的驻军,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县(市)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一)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

1.属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2.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在单位核定的编制、岗位范围内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对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会同军分区(人武部)和驻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国有企业职工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安置

1.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含中央及省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下同)工作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下达安置计划。对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国有企业,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比率确定;其他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3%比率确定;按安置计划计算不足1人的,则根据企业规模情况,每年或2年为周期落实1个岗位指标。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积极开展公益性等岗位援助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3.鼓励和倡导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随军家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4.对有自主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扶持,按规定给予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自主创业。

5.人力资源市场适时为随军家属推荐就业或每年举办一次送岗进军营招聘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6.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7.驻地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1.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档案材料不齐全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3.在驻地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

4.已安置过一次,再次申请安置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优惠政策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有就业困难的团职以上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在随军所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专项岗位计划优先予以安置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由随军家属结合所学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自行选择参加培训工种。经初次培训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当地政府全额负担,经费从当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随军家属如未选择全市各级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所列培训,可另行选择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所举办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当地政府全额负担,经费从当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期限按《丽水市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指导意见》(丽人社〔2013229号)执行。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其实际缴费金额的60%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100%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给予100%贴息,其他随军家属给予50%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对2名以上随军家属设立合伙企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其实际缴费金额的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随军家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发放3万元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安置就业,不享受其他就业安置政策。

(六)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人数60%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五、安置程序

(一)各驻丽部队政治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数量、身份、安置意愿及档案材料报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军分区(人武部)政治机关会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于9月中旬前对驻丽随军家属安置资格和档案进行审查。

(三)人力社保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岗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结合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拟制安置计划,12月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安置任务。

12月底前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对接会,驻市各部队负责家属安置工作和接收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参加,明确安置任务和有关要求。各接收单位于次年6月底前集中办理。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和丽水军分区政治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负责收集驻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计划的核准、转任、聘用以及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就业创办政策经办等相关协调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

市场管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三)各驻丽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军分区系统为驻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各级双拥办协调驻丽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七、督促检查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达安置计划;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督导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驻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丽水市 随军 实施细则 【人社方案】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通知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