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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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2023-05-22 11:40:1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广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

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和《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201号)和《肇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肇交字〔2015107号)等规定和要求,强化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完善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促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源头监管,严格路面治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坍塌、断裂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县车辆超限越载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全县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并重,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县治超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行政区域内、省道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和夜间、短途超限超载情况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工作措施

各镇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现代高科技手段,对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超限超载非法行为,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一)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责任,不断健全工作架构和加强队伍建设

1、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责任主体。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治超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主导,各市、县、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镇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我县各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治超工作责任,由县政府与各镇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广宁县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书》予以明确。

2、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至少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总结治超工作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进一步加强路面治超执法队伍建设。认真按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等有关治超工作的要求,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县要组建相对固定的路面治超执法队伍,人员主要由交通和公安交警两个部门人员组成,公安、交通部门必须确保人员到位并保持相对固定。在路面治超执法工作中,公安交警人员主要负责超载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维持交通、治安秩序及对逃避、拒绝执法检查等行为的处置,交通综合执法人员主要负责对运输车辆的检测、认定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各镇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各镇政府要认真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201号)等有关规定,建立镇政府负责、县职能部门协作实施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镇辖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

1、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工矿企业(重点包括矿山及瓷土开采、水泥厂、钢铁厂、陶瓷厂等)、沙石料场、建筑(设)工地、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由各镇政府牵头、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货运源头单位的主管部门)配合,按全县统一的货运源头单位《企业信息登记表》,做好各镇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的核查、确认,在201543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公示,明确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明确货运源头治超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对象;二是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矿企业、砂石料场、建筑(设)工地、货运站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源头治超工作的职责,并督促落实。同时,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治超制度,按要求安装称重等计量设备,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按照规定为车辆装载、计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载的车辆等。三是镇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实施进出厂矿及相关工地等货运源头单位的车辆准运制度。

2、交通、公安、经信、工商、国土、住建、质监、安监、水务、林业、公路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以及“管行业要管治超、管业务要管治超、管生产经营要管治超”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源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是县交通运输运输局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各镇报来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核查和确认工作,并对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加强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货运站场等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对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货运源头治超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不落实源头治超规定、不配合执法等行为或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按规定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要分别落实好货运源头监管相关职责。认真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摸查、核实、上报和确认,并督促确定的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治超制度,按要求安装称重等计量设备,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按照规定为车辆装载、计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载的车辆等。对不建立单位内部治超制度、不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或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给予停业整顿甚至关停,并由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瓷土、采石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设)工地、水泥绞拌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水务部门负责对采售砂场等装载运砂车辆源头单位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水泥厂、瓷砖厂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建材市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单位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安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其他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要分别对其所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负责监管。四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对货运源头不按规定建立单位内部治超制度、不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或不接受源头治超执法检查、不依法履行违规处罚义务等行为,以及对路面执法当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抄告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货源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根据通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业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严查违法违规车辆源头。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县范围统一开展货运车辆联合清理整顿行动。一是2015331日前恢复车辆原状的货运车辆,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免费进行车辆外廓检测并补发相关证照。自201541日起,凡未按规定办理检审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凡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外部特征的货运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是由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和审验,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进行车辆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审验过关,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强制恢复原状。三是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营运证照的发放和审验严格把关,依法纠正和处理非法改装营运货车。同时,对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的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四是工商部门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者经营的行为。五是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防非法改装车辆通过检定上路行驶。

4、对违法超载驾驶人施行扣分记分制度。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公安部123号令(2012年)等规定,对超载30%以下的驾驶员扣3分,对超载30%以上(含)的驾驶员扣6分;对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一律扣留驾驶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执法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卸载标准,坚决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运输行为。对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实施卸载,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禁止以“罚”代“治”、以“罚”代“管”。要继续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为重点对象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对流动治超巡查路段制订流动治超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流动治超路段以外的主干道路的超限超载执法,遏制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行为。对“集体闯关”、“关门锁车”、“停车走人”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置。对“关门锁车”、“停车走人”等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扣车、扣证等强制措施;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强行闯关、恶意堵车、拒不接受检查、威吓执法人员等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要从快、从严打击,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联合执法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和记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

(四)抓好桥梁安全管理

1、要做好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公路管理部门要定期做好桥梁的技术检测与鉴定工作,注重在用圬工拱桥及桥梁水下基础的检查检测,及时排查桥梁的安全隐患,分类采取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在用桥梁的安全运行。

2、要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相关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对全县桥梁依据其技术状况和设计标准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限载通行标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相应交通管理措施,及时增设或者更新桥梁通行限制标志,并切实加强桥梁的监控管理和执勤,对超过桥梁通行标准的车辆实施阻截劝返,严防超过限载通行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特别是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由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实行交通管制,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必须封闭交通,可采取强制性限高限宽通行措施,并立即着手整治,尽快恢复交通。

3、加强农村公路监管。2015430日前,各镇政府要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农村公路连接干线公路的入口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及固定的限行设施。

(五)大力推进治超工作科技化

按照“统一规划、联网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县财政部门要安排足够专项资金,按照市部署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交通执法监控系统。

(六)加大治超宣传力度

要在主要干线、支线公路和城镇醒目位置设置相对固定的治超宣传标语。源头运输单位、大型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厂区、园区的货物装载点、过磅点、起运点等位置设立固定的治超宣传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敢于揭短、敢于曝光,推动治超工作健康开展。

四、工作职责

按照国家和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组织实施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和路面治超工作,具体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如下: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的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运企业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动态管理。对己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运企业实行巡查监管,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打击力度,维护流动治超执法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安排足够警力开展路面治超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车辆登记审验管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   

(三)经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规范生产、装载等自律行为,并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超制度、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防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发生。

(四)水务、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河砂和各类矿山(瓷土)源头装载的管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加强对河砂和各类矿山的监管,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督查、同时问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加大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不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为车辆超标准装载河砂和各类矿石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按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依法严厉处罚。

(五)工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在巡查中发现违法从事河砂及其他矿产品开采和非法货运的应函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行动。按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第十八条规定,负责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的行为,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等重点批发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督查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落实。

(六)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综合监管,严禁超载、混装,督促企业落实充装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七)宣传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

(八)法制部门要支持有关部门草拟、审核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治理超限超载依据,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发改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及车辆停放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十)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上行驶车辆的巡查执法,依法查处污染城市道路的车辆、未冲洗干净车辆以及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车辆泄漏、遗撒等行为。

(十一)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并督促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合法装载和做好防洒漏措施,监督施工现场落实文明施工制度和保洁等措施。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及运输企业(车辆)的源头管理,督促施工、运输企业(车辆)合法装载并落实源头治超、防扬撒、防脱落等工作措施。

(十二)财政部门根据治超工作计划,制订治超经费预算并贯彻执行,确保治超工作的正常运作。

(十三)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容易导致污染的源头企业的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企业的要配合经信、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同时,主动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未使用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运输煤炭、沙、土等容易遗洒物品、易导导致道路污染的货运车辆违章运输行为。

(十四)质监部门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资格许可单位名单,查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违规行为,负责组织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管,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十五)公路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所管理公路桥梁的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日常巡查,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桥梁管控整治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等各类损害公路(桥梁)路产路权的行为,调查认定涉及公路(桥梁)的违法行为事项,并按照规定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需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对公路桥梁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

(十六)税费征收部门要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工作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报告主管部门和县治超办,做好台帐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扣。

(十七)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工程的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督促落实源头治超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八)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产品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要充分发挥林业(木材)检查站作用,对林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当地治超办依法查处。

(十九)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县治超办、交通和企业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醒目位置设立“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警示牌。

4)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县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相关内容。

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自行安装符合质监部门相关要求的合格的称重等计量设备,安装视频远程监控系统。

7)禁止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禁止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

五、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镇、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把治超工作列为工作重点,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确保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二)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治超经费纳入交通运输部门预算,保障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的落实。同时,要加大对卸货场、称重设重、卸货机具、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等治超执法必备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保证治超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各部门应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督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只罚款、不卸载”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提高治超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杜绝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和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五)严肃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纠风机构、治理公路三乱办)要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履责情况、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履行相关治超工作职责的,严格依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等规定进行问责,并对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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