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及《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
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及《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区内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制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总部所在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下同),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并评定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下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俗称“重庆OTC”,下同)成功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审核工作。区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区级部门解决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条 在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重点培育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400万元奖励;
(二)重点培育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重点培育企业在“重庆OTC”成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第四条规定的市级奖励的企业,可同时获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级奖励。
第六条 新迁入渝北的企业在短期内改制上市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第七条 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时间
第八条 重点培育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申请财政奖励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财政已对企业挂牌或上市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保证享受我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政策后15年内不迁出渝北区的承诺书;
(六)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一)企业在完成上市或挂牌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和奖励后,应及时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填报《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区政府审定。
(三)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计划下达到区金融办,由国库直接支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区财政局及区金融办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享受了以上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15年内不得迁出渝北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