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区人民政府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区人民政府任命聘任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民政府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副职领导干部;任命的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聘任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任命(聘任)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监誓,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根据区人民政府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
第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七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八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程序为: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读任命决定;
(三)宣誓。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九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任职的人员,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任命(聘任)的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