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天津市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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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天津市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23-05-21 11:00:13 来源:网友投稿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扩大违法案件发现线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天津市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天津市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

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扩大违法案件发现线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5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以及《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津政办发〔201268号)、《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保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对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申请的举报奖励进行审批。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部门通报。

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申请及向举报人兑现举报奖励。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安办统一协调处理。

第五条  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向举报人宣传有奖举报奖励政策。

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举报内容及时组织核查,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

第六条  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为022-88908890.

第七条  区级职能部门受理的举报,应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区食安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  职能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发放奖励原则:

(一)举报人一般应实名举报,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按实名举报奖励程序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发给: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区政府同意,可以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记录、案件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食安办。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立案的,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记录、案件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食安办。

第十七条  区食安办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后,应自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天津市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同意后,回复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给予举报奖励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天津市河西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向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接到区食安办同意奖励的通知后,指派专人到区市场监管局领取奖金,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举报人接到职能部门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职能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发放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兑付由专人负责,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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